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它不仅严重侵犯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子女成长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犯罪事件,危害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多年来,我们针对家庭暴力这一事关国计民生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旗帜鲜明地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积极主动地推动国家出台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用家庭的安宁和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坚持宣传倡导,为国家立法营造社会共识
宣传倡导是改变观念的重要方法,我们通过持续的宣传,引导人们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深化。
一是社会宣传。坚持多年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活动,通过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向社会公众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增进群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了解,引发社会各界对反家暴问题的关注和参与;
二是家庭倡导。充分发挥妇联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通过开展平安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夫妻平等、尊老爱幼的家庭美德,抨击家庭暴力违法行为,鼓励群众维护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
三是骨干培训。每年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专题培训,以提高职能部门反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和应对能力,建立了一批理念先进、自觉实践的骨干队伍。
通过持续性的宣传,禁止家庭暴力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社会共识,20个省市的电话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支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坚持社会化协作,为国家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我们努力发挥妇联组织的协调优势,推动形成多部门合作机制,共同探索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
一是规范相关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2008年,我们联合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是推动创建反家暴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建立了家暴案件的接处警制度。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在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暴报警点,对家庭暴力案件积极介入。人民法院建立涉及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制度。许多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反家暴合议庭等。一些地方法院试点开展家暴受害者人身保护裁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民政部门建立了受暴妇女救助制度。依托地方的救助中心和社区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或救助站,为受暴妇女提供临时救助场所。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在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免费提供法律救助。卫生部门建立家暴受害人伤情鉴定制度。在开展反家暴合作的医院,医生为受害者记录的病历能够作为法庭证据。这些具有创新和推广意义的探索,为建立反家暴专门法律提供了研究论证的实践基础。
三是搭建妇联组织维权服务网络。在全国县一级妇联基本开通12338维权服务热线电话,让妇女群众随时获得维权服务;在乡镇一级建立妇女维权服务站,将妇女维权融入多部门综合治理的服务平台;在村和社区建立“妇女之家”,面向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维权咨询指导、心理情绪疏导、婚姻关系调节、信访问题代理及创业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帮助。
四是积极实施反家暴国际合作项目。持续12年与联合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以及联合国儿基会、联合国妇女署等国际组织,合作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国际项目,借鉴域外反家暴立法经验及具体做法,推进部分省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