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丈夫不报案
出事后,陈某和家人没有报案。负责抢救的医生因不能确定孩子死因,就在死亡证明上写了“死因待查”,陈某当时让医生把死因写成非人为致死的原因,但被拒绝。陈某随后将胡光宇带回家,有村里人得知此事后,到他家围观,一名围观者觉得异常便报了警。民警随后将陈某一家人带走调查,胡光宇随后被羁押。经鉴定,胡光宇无精神病,辨认及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昨天,陈某没有到庭,也没有向妻子索赔。他在给警方的证言中称,胡光宇性格内向,平时很倔,遇事一根筋。他承认自己因为和异性上网聊天与胡光宇发生争吵,并打过她。案发前,因为他不让胡光宇把孩子带回吉林,胡就成心和他们一家人作对,家里很忙她也不管。他说,案发当日他曾让妻子“要滚自己滚,别把孩子带走”。
对于孩子的死,陈某认为妻子是一时冲动,不想追究其法律责任。胡光宇的舅妈昨天也称,胡光宇是一时冲动才会这样。她说,陈某也表示原谅妻子,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她。胡光宇也向法庭求轻判,称非常后悔。她说,虽然在别人看来她和丈夫没什么大矛盾,但从孩子出生就一直经常吵架,矛盾不是一天两天,她也是一时冲动做了傻事。“我深知这不可原谅,但希望法官能理解我,念我年少无知给我减轻处罚。”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是否为犯罪中止
公诉人指出,胡光宇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在客观上积极致孩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指出,胡光宇不仅剥夺了女儿幼小的生命,还给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胡光宇的辩护人则认为,她性格存在缺陷,由于长期在家庭矛盾中处于弱势,在矛盾升级后一时情绪失控,导致案件发生,主观恶性较轻。且她在捂孩子时,未经他人干涉就主动停止,并对孩子做人工呼吸进行抢救,属于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公诉人对此称,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停止并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本案中,胡光宇闷堵一岁的孩子有十几分钟才停止,不能构成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