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峡都市报报道(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黄美妹)两个人同在一家发廊工作,却因为相处不顺互相猜忌。一人被砍伤后误以为是对方所为,就雇凶泼对方药水,将其毁容。最后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
凶手不去找自己当起凶手
黄某是福清人,一直与福建寿宁人吴某在莆田市区龙德井一发廊内上班。2010年9月29日,黄某在发廊内被几个身份不明的人持刀砍伤,当时同在发廊内的吴某见到这种情况后就一个人逃跑了。黄某于是怀疑是吴某叫人将其砍伤,遂怀恨在心。而吴某也在日常的工作中感觉到了黄某的敌意,很快,吴某就辞职另谋他处。
2011年3月初,黄某在莆田市区拱辰街道附近一发廊内找到了吴某。黄某叫上朋友李某,两人策划报复吴某具体事宜。二人商定,先由李某购得“水合肼”化学药水一瓶。但由于怕吴某认出他们,二人便决定雇人实施报复计划。
500元雇人毁了同伴容貌
2011年3月21日左右,李某以人民币500元雇请来自仙游榜头镇的郑某,欲对吴某进行毁容报复。口头订下协议后,李某带着郑某到吴某所在的发廊附近对吴某进行辨认。认好人后,郑某返回仙游县榜头镇又邀请好友王某一起合作行凶。
王某,绰号“红头发”,1995年出生,行凶时尚未成年。王某听后,表示同意。两人约定由王某拿药水去泼吴某,泼完之后赚得的500元两人均分。2011年3月23日,郑某、王某一同从仙游来到莆田市区南门车站与李某接头。李某将装着“水合肼”药水的花生牛奶罐头交给王某。
之后,四人坐公交车前往吴某所在发廊。到了发廊附近后,李某向王某指认发廊里的吴某,同时被告李某交代郑某事先叫了一部“摩的”在附近路口等候接应。
未成年人居然参与重伤案
事情安排好后,王某以询问洗头理发的价格为由进入发廊内。到了店内后,王某立即从身上拿出药水往当时坐在椅子上的吴某脸上泼去,溅出的药水也溅到当时在旁边的其他店员身上。之后,王某立即逃到路口,坐上郑某事先准备好的“摩的”,二人一起逃往南门汽车站。李某当场支付给郑某酬金495元,其中王某得295元,郑某得200元。
据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瓶盖一个,经鉴定,瓶盖上的液体检出硫酸成分。吴某眼睛被烧毁属八级伤残,面部受伤疤痕总面积占面部面积的14%,属七级伤残,其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昨日,记者获悉荔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某、郑某、李某、黄某等四人犯故意伤害罪,王某因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其余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六年八个月,六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