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区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房屋由老人收回,但养女仍须履行赡养义务
陈大爷说,房子赠与养女时附有条件,要求一定要为他提供固定住房,对自己进行赡养,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
《合同法》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0多年前,一直没有孩子的陈大爷和妻子商议,领养了一个女孩。
8年前,陈大爷的妻子去世,他将唯一一套房产赠与了养女。谁知养女在得到房产后对老父态度大变,甚至向他举起菜刀,陈大爷无奈只能租房居住。
近日,成都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赠与纠纷,养女因拒绝赡养老父,获赠房屋被判收回。
养女要求房屋产权养父赠房附有条件
64岁的陈大爷说,今年24岁的陈艳是5岁左右被他们领养的。虽是养女,但自己和老伴一直把她视作掌上明珠,含辛茹苦地将其抚养成人。
2004年2月,陈大爷购买了位于成都帘官公所街的一套房屋,老伴刚住了几个月的新房,就撒手人寰。失去了老伴的照顾,陈大爷在生活上更加依赖养女,对其言听计从。
不久,陈艳要求陈大爷将这套房屋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陈大爷考虑,自己百年之后房子早晚是陈艳的,再加上又有20多年的感情基础,便同意了养女的要求。
陈大爷在起诉书中表示,房子赠与养女时附有条件,要求陈艳一定要为他提供固定住房,对自己进行赡养,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对于这些要求,陈艳一口答应。
2010年4月22日,两人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合同公证。办理公证时,陈大爷按照约定放弃了房屋中妻子的遗产份额,并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了陈艳。随后,两人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房子过户养女变脸老父无奈租房居住
陈大爷在起诉书中说,房子过户后,陈艳对他的态度就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开始对其进行打骂。辖区派出所民警对他们的家庭纠纷处理过很多次,但父女关系依然没有改善。有几次,陈艳甚至挥起菜刀赶父亲走。一年后,陈大爷被迫从家中搬出,租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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