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有利于妇女主张自身权利
□ 本报记者 宋利彩 备受公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去年年底公布,并于今年3月1日开始执行。 之前,曾有人提出,因为共有的不动产未在登记簿上载明共有情况,或虽在登记簿上载明却未向所有共有人核发权属证书,引发了许多纠纷,损害了共有人的权利。那么,不动产登记会不会对婚姻当中的妇女或者出嫁女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均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住建部专家委员会成员张泓铭表示,“不动产登记不会对妇女权益造成障碍或者消极影响。” 张泓铭说,比如夫妻之间,根据《婚姻法》,如果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即使登记簿上不写明,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的产权是对等的,如果界定了份额,一旦离婚就根据离婚协议,按照界定的份额对不动产进行分割和变更登记,如果没有界定,就平均分割。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连续11年呼吁不动产全国统一登记。她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影响妇女作为共有产权人的权益,“相反,不动产登记是妇女积极申明自身产权的有利契机。” 陈舒建议,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机会,积极主张自身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争取维护作为不动产共有人的权利,从而在出嫁或者离婚时规避目前还较为集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及相关利益受损等问题,积极保障自身权益。 陈舒强调,在生活中,做任何事情,妇女都应该有权属意识,该申明自己权利的时候一定不要客气,要理直气壮地提出来,该登记的一定要登记,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 陈舒还认为,之前实行的分类登记,不仅造成了很大的成本支出和风险,而且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比如用土地和房子重复抵押等情况,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不动产登记之后全部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不动产的信息更加完整,查阅更加方便。”张泓铭说,“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在不动产,而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国家承认和保护产权的有效形式,国家管理的功能更加完善、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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