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言: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评估全过程
新华社发 □ 本报记者 周韵曦 刘霞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修改列入立法计划,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而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为了从立法源头推进依法治国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人大代表纷纷建言献策,建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男女平等有关内容,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全过程。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应注重顶层设计 在全国人大代表李秋看来,我国男女平等工作目前开展得很好。“从法律上说,出台了很多有益于妇女儿童的政策法规;从立法层面说,比如准备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就是对妇女儿童的一个保护;从政策层面上说,比如国家实施的配额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干部队伍中要求的女性构成比例等,这些都是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践行。” 但她也看到,“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足:男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及权益受侵害事件等等” ,她说, “这些都需要我们在顶层设计的同时,加大对这些群体的关照。”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同样认为,“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现象,妇女受歧视、儿童权利被忽视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男女平等问题的本质是权利问题。吴洪芹指出,现实中由于一些法律政策未能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导致妇女在事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更有村规民约“理所当然”地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妇女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如2013年社会救助法(草案)规定: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这一规定看似中立,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户主往往是男性,这类规定可能会强化男性对社会救助资源的控制和享用,不利于促进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有悖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吴洪芹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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