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收买被拐妇女可免罚规定应删除
容永恩代表介绍,过去在审议过程中超过30位代表对这一条提出过修改意见,也包括一些妇联同志的意见。“在打击犯罪、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条文修改上,应该多吸纳妇女代表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说,妇女被拐卖以后有的时间比较长,原居住地的情况也发生了这样那样的变化,还有妇女也可能不愿意回到原居住地,建议把“返回原居住地”改成“离开”,就是“按照被买妇女的意志,不阻碍其离开的”就可以。 草案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就建议取消对收买妇女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仅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加强对妇女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自7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各界民众通过网络积极提出意见。有些意见认为,被拐卖的妇女已具有完整的认识能力,身心所受到的伤害更加剧烈,宜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同等对待,建议删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或者删去“免除处罚”,保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也有意见认为,刑法不仅应打击犯罪,更应致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要切实考虑被拐卖妇女的现实处境。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第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日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说,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董中原委员说,草案第十三条已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关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即承认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根据这一逻辑,比强制猥亵更为严重的性侵犯罪行为也应当一并修改,建议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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