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三年见不到儿子 被诊断患上抑郁症
父亲:我有权利不让孩子见他母亲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母亲跟孩子的见面如此寸步难行? 导报记者随后联系上孩子的父亲陈先生。谈到前妻要求见孩子的事情,陈先生指责前妻:“当时你一门心思想离婚,想离开我们,就该想到有今天,现在后悔有什么用?” 陈先生强硬地表示:“离婚协议上,明确写着谁要见孩子,必须要通过监护人的同意,所以我现在有权利,选择让孩子见不见他母亲。”而当导报记者提出“王女士是否三年未见孩子”时,陈先生表示:“不清楚!” 最后,在导报记者的再三调解下,陈先生改口道:“等孩子放暑假了,再让他们母子相见。” 律师说法 母有探儿权利父有协助义务 “陈先生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李忠安主任表示,陈先生所说的“离婚协议”并不影响女方要求会见孩子的权利。 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孩子父母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了探望权,则女方可根据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如果双方是通过法院裁判离婚,则依据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配合探望权的男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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