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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共债共签” 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
www.fjsen.com 2019-01-02 09:56:16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有委员建议将该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吸纳进婚姻家庭编中。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确立了共债共签或者共同意思的原则,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中的合同之债是约定之债,其他三种都是法定之债。而借款作为合同之债,当然是约定之债,受合同法调整,我国合同法在第12章规定了借款合同,同时,债的主要特征之一为债的相对性,因此,没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之人,是不能成为该债权人之债务人的。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家事范围内的借款为连带债务,是因为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在家事范围内应当有相互代表的权利,否则,任何家务事都要求双方共同实施,是不现实也是高成本的。我国没有关于夫妻家事代理(代表)权的法律规定,学界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17条是根据,此次民法典(草案)第837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填补了空白。

该解释第三条对超出家事范围的债务规定了由债权人举证。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过去可以清晰界定的商业贷款和个人民间借贷已经较难界定,个人借贷也从过去的熟人间借贷走向了陌生人的网络借贷,此时,审核借贷的目的、用途,防范借贷风险,是借贷人应当注意的,对此,我国合同法在第202条、203条都做了规定。

上述解释有利于解决一方,尤其是女性一方被负债问题,值得肯定,应该将有关内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予以规定。不过,鉴于我国采取夫妻婚后财产共有制,认定个人债务但夫妻未离婚时,会给执行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建议再完善夫妻特别财产制,即规定债权人在取得法院认定个人债务的法律文书后,有权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

(赵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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