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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中央一号文件为什么关注农村妇女、儿童、家庭
www.fjsen.com 2019-02-22 17:26:54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可通过确认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得到全面保护

同去年一样,今年的《意见》中继续对“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做出明确。

不一样的是,《意见》首次就保障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做出要求,要“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我国法律、中央文件和政府规章一直以来都强调平等保障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但现实中,仍存在侵害农村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

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张保红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主要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土地是固定的,而妇女却常常因婚姻而变动居住地。农村妇女出嫁就很难再享有出嫁前的土地权益,即使享有也很难经营。二是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矛盾。“妇女面临婚嫁问题,其土地权益并不是稳定不变的。30年不增不减强调稳定,强调经济效率,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强调公平,二者出现矛盾。”

为改变这种状况,去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增两条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规定,一是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这两条规定特别是‘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规定,解决了已婚妇女在婆家的土地权益问题。但这两条规定也带来了新的疑问,即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嫁女要不要也列入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之中。”张保红解释道,“如果列入,她们已不是娘家的家庭成员;如果不列入,她们又在娘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实践中,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更多的是不列入娘家的土地权证之中。“事实上,即使列入也面临前述的难题:土地固定,外嫁妇女很难经营娘家的土地。即使经营的,也时常会与娘家发生冲突。”张保红说。

在这种情况下,张保红认为,今年《意见》重提外嫁女的合法权利保护具有与以往不同的意义。“一是给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民主协商解决。二是强调成员身份确认和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利。这一方面扩展了外嫁女的权利范围,即不仅包括土地权益,而且也包括其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出了一条新思路,即可以通过确认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来全面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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