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二:针对招聘环节中愈演愈烈的就业性别歧视做出明确指令 就业乃民生之本,女性的公平就业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因此,除宪法规定男女平等基本原则以外,中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但女性招聘环节中遭受“仅限男性”“男性优先”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针对此类现象,《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通知》还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亮点三: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招聘信息的审核义务与罚则 《通知》从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预防招聘性别歧视环节入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在此基础上,《通知》明确了两项罚则: 其一是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其二是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后者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机构来说,其形象、商誉受损导致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损失会更大更难预测,甚至永久性难以挽回。 亮点四:规定举报投诉多渠道并建立联合约谈机制 《通知》不仅提出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并且要求各地人社厅局与妇联、工会等部门建立联合约谈机制。 在全国妇联进行约谈试点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求相关机构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并且以行政责任和舆情指责等方式,督促被约谈单位积极合作,以免被劳动监察机构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从而扫除了约谈中的障碍,这会使已有的约谈向着多部门联合约谈的方向发展并得以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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