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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立法要进一步关注农村妇女
www.fjsen.com 2019-08-07 09:24:07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建议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伯军说,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应增加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土地承包户以及个人合伙的具体财产安排。

“当前的婚姻家庭编草案对财产方面的规定仅限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规定,但是对于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以及个人合伙之间的财产关系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张伯军说,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以及个人合伙多以家庭关系为纽带进行生产生活劳作,对其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当予以明确。

第840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5种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保铭建议增加一项,即“因具有身份属性而取得的财产明确为个人财产”,比如军人转业和复员所得的补助费、农民因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些财产都因个人身份取得,应当界定为个人财产。

“为什么在法律上明确呢?”罗保铭进一步解释,比如农村的姑娘出嫁到外村或者其他地方,如果原来这个家庭的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款应该有出嫁姑娘的一份。如果家庭给她分配了,很和谐,没有问题。如果分不到,法律有规定,可以求助法律调解或者诉讼,要保留她个人身份属性而属于她的财产。

“建议增设对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说, 建议在第836条之后增加一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自行处分。”

谭琳进一步解释,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行使配偶权利的特定场所,也关系到诉讼、继承、遗弃等行为的认定,在农村还事关土地权益、宅基地的分配,非常重要。为维持家庭生活安定和睦,有必要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另外,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为了保障婚姻中弱势方的权利,有必要对婚姻住所的处分作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婚姻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使另一方无家可归。

雷明光来自农村,也经常到农村开展相关调研。在调研中,雷明光发现,很多地方法院在审理判决农村妇女离婚案件时,常常会避开承包的土地、山林、草场,自建房屋等的分割问题,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利。

“农村妇女离婚后,在男方、娘家通常都拿不到土地承包权。农村妇女,要不然就是忍着,不敢离婚,还有很多农村妇女离婚后几个星期、几个月,为了生存,很快又嫁了,婚姻基础依然很差。”雷明光建议,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应作出相关规定,使得农村土地承包权,承包的山林、草场,自建房屋等可以依法分割,为农村妇女离婚救济提供可行的路径。

权益继承问题需认真调查研究

“农村承包户的继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突出问题,关系着农村地区的亲属关系以及财产流转关系的平稳,继承法与继承编草案都没有考虑关于农村承包户继承的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伯军说,继承编草案总体上应当增加立法内容,建议将农村承包户继承的财产范围、继承范围、继承规则作出特别规定。

“我们国家有财产继承,还有权益继承的问题,比如农村土地的各种权益、宅基地的各种权益、城市部分居民住房中的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德印说。

杜德印进一步解释,有些个人财产里又包含着不属于个人的权益。现在城乡矛盾纠纷很多的就是这类问题,农村一些兄弟姐妹因为父母留下的房产打得不可开交,其实争的主要是宅基地,因为房子不值多少钱,而宅基地是值钱的。宅基地个人拥有资格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对权益继承如何处理,建议认真地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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