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内容吸引眼球 发布主体应有警示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一些短视频平台存在不少隐含危险因素的视频内容呢?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成熟,短视频凭借其丰富的内容信息、直接的感官刺激等优势成为很多人消磨碎片化时间、获取信息的主要娱乐方式之一。同时,短视频具有参与性强、制作门槛低的产品优势,用户不仅是信息接收者,也可以成为创意输出主体,发布视频获得粉丝关注、奖励,甚至被推上平台首页赚得收益。正是这种强大的传播力和变现能力,吸引了更多参与者,加剧了短视频领域竞争。 “利益驱使下,一些短视频平台方及视频制作者为了吸引关注、增加流量,发布惊奇、刺激、危险、高难度等内容的短视频,其中有不少隐藏着潜在的危险因素,用户在模仿时容易发生意外。虽然单个短视频的时长较短,但是这类短视频App比较能消磨时间。尤其是对自制力较差的青少年儿童来说,他们容易沉迷其中,占据过多精力。并且短视频内容繁杂,一些低俗有害的内容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甚至影响其价值观的形成。”李丹林说。 发生意外事故之后,视频制作者和平台方是否应为用户模仿短视频内容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呢? 赵良善认为,只要视频发布者的视频内容不存在侵权事由、违法事由及诱导性情节,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反之,需承担与之过错相对应的责任。但同时需注意,视频传播平台、网站应该对危险视频作出必要的提示、警告。对于危险性较高的视频、恶搞视频,应当做好提前审查义务,践行视频先审后播原则;对于危险视频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视频,经识别后确认为危险行为的或者存在潜在危险性的,应当注明“请勿模仿”或者“专业动作,谨防受伤,在指导下进行”等警示用语,或采取技术模糊等手段避免观众模仿。 “如果视频存在暴力、非法等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告知、删除、屏蔽、禁播、断开链接等措施,避免短视频平台成为传播危险行为的途径和帮凶。如未尽到上述管理职责,平台方需承担相应责任。”赵良善说。 李丹林认为,短视频平台方需严格建立事前评估机制,由平台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详尽细化的内容规范,明确告知所有用户其上传的内容是否符合发布标准,加强其责任意识,从源头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对于漠视公共利益,过度追求流量的平台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主播既是段子的拍摄者、表演者和传播者,也是段子、直播流量红利的获得者。从经济学角度看,主播拍摄段子获取关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流量。以直播平台为例,流量变现的渠道有两大块,一是直播人气和打赏获利。比如,有一两千万名粉丝的主播每次直播在线人数几十万,每天一两个小时直播的打赏获利高达数万元、数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二是靠广告获利,比如拥有一两千万名粉丝的主播发布一个段子广告,费用是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从流量变现角度看,主播拍摄的段子,必须需要有较高关注度,这样才能有机会变现。除了高品质、成本较高的视频之外,绝大多数主播获取关注度的快速通道,要么是低俗,要么是猎奇。山东这起引发烧伤的视频,就属于猎奇类视频范围。”朱巍说。 朱巍认为,一名主播对自己作品的影响力理应有所判断,特别是拥有两三千万名粉丝的大主播,明知自己的粉丝年龄层复杂,也应该知道这种视频播出后可能会有人模仿,更应知道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性。但在这个事件中,这名主播在短视频中没有进行任何提醒、提示,反倒是在炫耀、表演和推广这类做法,仿佛这类危险行为就是家常便饭。这种行为,从法律责任认定角度看,应该知道却装作不知,应尽到的义务没有履行,这就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应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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