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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这意味着,物业税研究立法已真正提上日程,这个新税种也将很快出台。拟出台的物业税将怎样影响市民生活?导报记者5月26日采访了房地产相关专家及市场人士。
现状 征税条件已经成熟
物业税酝酿开征,引起了厦门乃至国内房地产专家及市场人士的高度关注。
著名房地产独立评论人士牛刀称,去年9月以来,中央政府为了刺激楼市成交,减免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许多税费,直接影响房价18.5%,也导致了地方财政税收锐减,影响各大城市为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不动产征收持有税,才能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同时,从市场层面来看,一方面房价虚高,一方面大量住宅空置,若不征收物业税,将导致国民财富的浪费。因此,中国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基本成熟。
厦门城市年轮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彪也觉得,当前是启动房地产税种改革、研究推出物业税很好的时机。
他认为,目前房地产业在开发、交易流通环节征收的税负较重,而在保有环节一直没征税,这是不利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不过,此次国家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不会只针对保有环节征税,而会对房地产开发、流通、保有环节进行系统通盘考虑。”
影响 屯房捂盘成本将增加
张文彪认为,物业税毕竟是不动产保有环节征的税,会加大持房成本,对私人拥有多处不动产行为或者纯粹的炒房行为都会形成一定的抑制作用。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房地产出现复苏迹象,包括厦门在内,有些地方甚至开始出现抢房现象。国家适时出台“研究开征物业税”的消息会对一些不理性的抢购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尽管目前物业税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牛刀仍主张,在征收物业税的同时,坚决抑制楼市投机行为。他说,抑制房价,物业税是效果最好的。对中国大陆70个大中城市来讲,只有用征收物业税的方式,才能真正抑制炒买炒卖哄抬房价的行为,维护楼市的正常秩序。
厦门世纪联合房产总经理郭忠宗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将加大开发商捂盘成本和二手房市场炒房者的持房成本,迫使他们将多余的房源尽快售出,有利于抑制炒房,使消费者可以买到更优惠的房源。“到时候,炒房可能就难了。”
预测 对普通住宅影响不大
征收物业税,会不会大大增加普通住宅拥有人的成本?对此,相关人士均预测,对普通住宅影响不大。
“政府征收物业税要充分考虑普通城市居民的利益,对一个家庭持有的唯一一套用于自己居住的住宅,应该适度减免。”牛刀分析,澳大利亚政府的做法是对所有经济适用房的持有税全部免除,这种做法值得中国借鉴。因为,在我国,大量普通居民本应该享受经济适用房但政府无力提供,这个群体的住宅应当免征物业税。具体说来,在征税操作上应以90平方米为限,90平方米以下不征收或少征收,重要的是对大户型和持有两套以上住宅的采取分层征收的办法,用以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
张文彪则表示具体标准目前不好猜测。但他认为,即使区分对待,市场上为了避税也会产生造假行为。但是,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房地产业虽有复苏迹象但还没全面回暖,即使开征税率也不会太高,对小户型的普通自住住宅来说,应该影响不大。
郭忠宗猜测,物业税征收很可能先锁定商业地产、写字楼、高档住宅。因此,它对于普通自住住宅应该没有多大影响。
【名词解释】何为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
福建昨出台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指导意见
新建廉租房将先装修后交付
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3年基本解决市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本报讯 (记者 谢丹)今后,福建新建廉租房将先装修后交付,并且面积都控制在50平方米。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表示计划用3年时间,即2011年基本解决福建市、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今后,全省廉租房保障实物配租的比例将达到廉租房保障户的80%,确保八成的保障户能够顺利入住。暂时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地区将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
《意见》中说,为方便低收入家庭直接入住,今后,福建廉租住房建设不再以毛坯房的形式交付,而应在简单装修后交付用户,基本设施中必须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同时,明确全省新建的廉租住房面积都将控制在50平方米。
部分廉租住房将可出售
《意见》规定,今后,廉租住房将可租可售,其中“售”指的是政府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廉租房的出售将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廉租房住户家庭如果购买廉租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产权的,应由政府按原价格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但廉租房的出售并不是对全部廉租房放开,根据意见,廉租房出租的比例将控制在总房源的50%以上,这意味着,只有一半以下的廉租房可出售。
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明确,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大中专毕业生且单身的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
在廉租房政策保障落实上,福建将依据各地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进行动态化管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标准。
但《意见》也指出,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应纳入保障范围。
棚户区改造新增住房优先作为廉租房房源
《意见》对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也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省政府要求,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新增的住房将优先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在资金保障方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此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得低于10%。
福州新闻网讯 今年1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二手房买卖双方可约定通过“专用账户”结算,从而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
去年12月 ,省建设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上述内容并进行详细规范。
《办法》要求, 200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要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通过该途径来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按照规定,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含设立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的),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 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也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专用帐户” 的存款计息,所得利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分配。房地产经纪机构 、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据了解,“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针对存量房的房价款或是首付房价款。此外涉及到的房屋过户等各项税费则由双方约定支付,不存入该账户中;交易双方约定直接收取的购方定金也不存入该账户中。买卖双方如果对于房屋的交易未能达成 一致,买房人可按照相关约定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省建设厅提醒市民,如果现实交易中,出现部分中介条件不够不能开设“专用账户”的行为,购房市民要不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交易资金结算,应由买卖双方约定交易方式,如现金 (汇款)等,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5月12日,福州市政府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调整结果》,分为6个级别,其中Ⅰ级住宅用地地面价450万元/亩,楼面价3375元/平方米。
据悉,福州四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的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及仓储用地三类。住宅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按照不同用途分别评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估价期日为2009年1月1日。住宅用地Ⅰ-Ⅳ级范围如下:
【Ⅰ级住宅用地】
①北起华林路以北50米(以临街第一宗地用地范围为限,下同),东至六一北路—晋安河—国货东路—六一中路,南抵江滨中大道(西段),西起八一七南路和八一七中路(向西延伸50米,若茶亭河距离八一七中路小于50米则以茶亭河为界),经斗西路—加洋路—乌山路—白马北路—湖滨路与湖东路交叉口,过湖东路—北大路(北段)—铜盘路(东段),止于北环西路与铜盘路交叉口(包含铜盘路南段和北大路北段西南侧至西湖左海之间的平地);
②东起台江八一七南路向西至杨桥西路的江滨西大道至其北侧200米宽度范围内的地块;
③杨桥西路以南,江滨西大道以西,洪山大桥东南的闽江边地块;
④北至排尾路,东至连江中路,南至江滨中大道,西至六一中路范围内的地块;
⑤中洲岛。
【Ⅱ级住宅用地】
①北至北环西路和北环中路以北150米,东至华林路(通向火车北站),南至华林路以北150米,西至铜盘路范围内的地块;
②北至杨桥西路—杨桥中路,东至白马北路—白马中路—白马南路,西南至江滨西大道西北侧200米范围内的三角形地区;
③北至乌山路,东至茶亭河以及八一七中路以西50米范围内的地块(茶亭河距离八一七中路不超过50米部分以茶亭河为界线),南至沿江滨西大道北侧200米,西至白马中路—白马南路范围内的地块(除了本范围内东北部的I级地块);
④北至火车客站铁路,东至洋下河,南至北环东路,西至东浦支路—华林路范围内的地块;
⑤北至北环东路,东南至洋下河,西至华林路—六一北路范围的三角地块;
⑥北至洋下河,南至金鸡山路,西至六一北路—晋安北路,向东侧延伸宽100米的地块(包括金鸡山路北侧,北面和东面被金鸡山麓包围,晋安北路往东延伸宽超过100米的地块);
⑦北至金鸡山路,东至琯尾街,南至塔头路,西至晋安河范围内的地块;
⑧北至塔头路,东至连江北路—连江中路,南至国货东路,西至晋安河范围内的地块;
⑨北至国货东路,东至连江中路,南至排尾路,西至六一中路范围内的地块;
⑨东起五孔闸,西至连江中路之间,沿着江滨中大道向北侧宽200米范围内的地块;
⑩北至铜盘路,东至西湖湖滨,南至杨桥中路,西至西二环北路以西150米范围内的地块;
{11}洪山桥西桥头(316国道)向东至鳌峰南桥头之间,闽江南岸沿江宽200米的带状地块。
【Ⅲ级住宅用地】
①北至铁路,东至东浦支路—华林路,南至北二环中路—北二环西路北侧150米,西至蛇山—五凤山—铜盘路范围内的地块;
②东北至铜盘路,东至西二环北路以西150米,南至象山—后县山,西至大腹山—科蹄山山麓范围内的地块;
③北至象山,东至西二环北路以西150米,南至杨桥西路—杨桥中路,西至后县山—金牛山范围内的地块;
④大腹山以南,金牛山公园—金牛山以西,杨桥西路以北,洪甘公路以东范围内的地块;
⑤东北自建新北路与闽江大道交叉口至横江路与上渡路交叉口之间(除了沿江宽200米以外),东南至鹭岭路—上渡路东南侧100米,南至建新南路,西至建新北路—建新中路的地块;
⑥北至三县洲大桥—鳌峰大桥之间的沿闽江南岸内侧200米,东至连江南路东侧100米,南至上三路南侧100米,西南至则徐大道(至二环南路东端)西南侧100米范围内近似三角形的地块;
⑦南台岛鳌峰大桥向东至规划鼓山大桥南桥头,沿闽江南岸宽200米的地块;
⑧东北至铁路,东南至金鸡山山麓,西北至洋下河—六一北路以东100米范围内的地块;
⑨西北至金鸡山山麓,东至连江北路,南至塔头路,西至琯尾路范围内的地块;
⑩北至三八路,东至桂溪路,南至化工路,西至连江北路范围内的地块;
{11}北至化工路,东至前横北路—福马路(东南走向)—福光南路,南至光明港,西至连江路范围内的地块;
{12}北和东边界为光明港,西至连江中路,南为江滨中大道范围内(除了沿江滨中大道宽200米的地块外)的地块;
{13}西北至五孔闸,东北侧至光明港和铁路,东南至规划三环路,西南侧至闽江范围内的地块;
{14}南台岛上,浦上路与316国道之间,乌龙江东岸沿三环路东侧宽200米范围内的地块(包括外侧土地);
{15}鳌峰大桥与鼓山大桥之间的南江滨路向南延伸200米之内的地块。
【Ⅳ级住宅用地】
①北至崇安路—南平东路—秀峰路—绿园路,东至郭前山—后山—笞井山,南和西南至铁路范围内的地块;
②北起福建农林大学之北的山岭,东至闽江北港,南至316国道范围内(扣除丘陵山地),西至闽江南港的地块;
③北至妙峰山,东至闽江大道—建新北路—建新中路,南至浦上路,西至乌龙江东岸沿三环路东侧宽200米范围内的地块(不含妙峰山和西山);
④东北至建新南路,东南至福湾路,西南至闽江南港,西北至浦上路范围内的地块(不含飞凤山);
⑤西北至鹭岭路—上渡路东南侧100米,北至上三路南侧100米,东北至则徐路西南100米,南至二环南路—建新南路东段范围内的地块(不含长安山和虾蟆山);
⑥东北至闽江北港,东南至规划三环路—福泉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西南至则徐大道,西至连江南路范围内的地块(不含本范围内的III级地块);
⑦北至铁路,东至铁路,南至三八路,西至鹤林高架桥范围内的地块;
⑧北至牛港山山麓,东至竹岐路,南至羊头尾,西至桂溪路范围内的地块;
⑨北至羊头尾—直街,东至东山路,南至化工路,西至桂溪路范围内的地块;
⑩北至化工路,东至福兴路北段(化工路至福新东路之间)—埠兴路,南至福马路,西至前横北路范围内的地块;
{11}东北至福马路,东至铁路,南和西至光明港,西北至福光南路范围内的地块;
{12}铁路和规划三环路【第Ⅲ级第{13}地块的东北边界】以东,江滨东大道以北,鼓山山麓以南,晋安区行政区划东界线以西的地块。
【Ⅴ级住宅用地】
①北至园山山麓,东至扬廷水库,南至郭前山山麓-绿园路-秀峰路-南平东路-崇安路,西至猫头山范围内扣除山坡地的地块;
②大腹山以西至闽江北港之间的三角形地块;
③科蹄山-大腹山以西,闽江北港以东和以北,鸭母坑水库以南范围内的地块;
④福建农林大学校区以北至闽江(除山坡地以外)地块;
⑤东起规划魁岐大桥南桥头,沿闽江向东南延伸至乌龙江与闽江汇合点,沿乌龙江往西北方向延伸到湾边大桥桥头,再沿福湾路-二环南路-则徐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入口-高速公路与三环路交叉口-规划三环路止于规划魁岐大桥南桥头;
⑥西起竹岐路-羊头尾-直街-东山路-福兴大道北段(化工路至福新东路之间)-南北向铁路以东,东山-老安山以南,鼓山山麓以西范围内的倒"L"形平坦地块(除牛港山等山坡地外);
⑦金鸡山山麓以东,笞井山山麓以南,铁路以北范围内(登云新村、火车东站及附近地区)的地块。
【Ⅵ级住宅用地】
《福州市城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分布图》中的所有丘陵山坡地(Ⅰ级和Ⅱ级地块内的丘陵山坡地除外)。
“人均居住面积”规定已被银行忽略,我省多家银行提出只要房贷已还清,再买普通房就可申请7折利率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目前我省已有工行、中信银行、建行三家银行出台政策,明确提出如出于“改善需要”购买二套房,可比照首套房(利率最低可打7折,首付比例最低20%)的利率执行,但更多银行却选择了只做不说。
尽管多数银行目前尚未明确这一说法,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改善需要”这一说法难以界定,不少客户购买二套房时,都以“改善需要”为理由,享受到了首套房的优惠利率。
有银行在新出台的房贷政策中明确提出,不管购房者买了几套房,只要房贷已结清,再买普通房都可按首套房享受利率优惠。业内人士认为,这说明监管部门此前出台的“二套房”限制政策,已暗中解禁。
三家银行明确放宽二套房贷
记者昨日从建行福建省分行获悉,该行在春节前就出台了有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细则,明确对居民贷款用于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政策(利率最低可打7折,首付比例最低20%)予以支持。即居民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普通自住房时,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均可执行首付款比例最低20%、贷款利率最低打7折。
建行规定的四种情况分别是:一是首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二是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公积金贷款配套组合贷款;三是居民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即在此之前的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四是借款人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经了解借款人是首次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
据悉,在建行之前,我省的工行和中信银行,已于上周对外发布类似消息,但相对于建行,工行与中信银行的政策会更模糊些。如工行规定:对已贷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可按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中信银行规定类似。
两个限制被突破二套房暗中解禁
“从三家银行的政策看,二套房贷款已宽松了不少。”昨日,福州一知名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做出这种判断主要源自两个方面。
据介绍,根据此前银监会出台的政策规定:已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居民,如其家庭平均面积大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房普通住房,要执行“二套房”政策,即其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然而,从目前已经出台政策的三家银行来看,监管部门要求的“人均居住面积”的前提,已被银行忽略。也就是说,按照现有的银行规定,福州一个三口之家,即便原来的住房面积已超过90平方米(福州2008年人均居住面积近30平方米),但其只要是出于“改善需求”,再买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仍能享受7折房贷利率以及20%首付款的优惠,而不需要根据银监会的“二套房政策”来执行。据悉,除了各家商业银行,之前我省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未提及“人均居住面积”一说。
另一方面,根据监管部门此前出台的政策要求,购房者之前只要有贷款记录,无论是否结清,再买第二套房,都需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但这一要求目前也已被忽略,以建行的政策为例,“居民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即在此之前的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再购买改善型二套房,也可享受到最低7折的利率优惠。
已买别墅再购二房利率也能打7折
省内一家国有银行的人士称,由于“改善型住房”难以界定,同一客户在不同银行申请房贷利率的结果,自然不同,即便是同一个银行对同样的客户也会做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此外,上述中介人士分析,监管部门此前出台的“二套房优惠政策”中,除了“人均居住面积”和“贷款记录”已经被各家商业银行忽略外,各家银行政策中的普通商品房限制,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被落实。
这一说法得到福州某股份制银行个贷部门一位人士的证实。据介绍,按照目前各家银行的规定,购房者出于“改善需求”再买第二套房,要想享受到首套房的优惠利率,必须是普通商品房。而按照福州市对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房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二是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在一定标准以内[鼓楼、台江区为每平方米8500元以下(含),其他城区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含)]。
然而,银行在审批购房者的贷款申请时,申请人留在人民银行的征信记录中,只有贷款余额和还款情况,而没有此前购买房子的具体信息,因此,购房者的首套房到底是不是普通商品房,银行也很难认定。
“我们不可能到房管局去查,所以已买了别墅的客户,再申请买二套房,说不定也能得到7折优惠!”
整体房价仍较高吸引不了投资者
上述多位银行业人士认为,从实际操作上讲,二套房政策已名存实亡。银行业与地产中介人士普遍认为,真正有改善需求的购房者,将可节省不少利息支出,但由于目前房价整体仍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吸引不了多少投资性购房者加入。
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防控部门人士称,二套房政策放不放开,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购房者需要警惕的是,在目前楼市成交量相对放大的背景下,二套房限制名存实亡的现象,会被某些利益集团故意曲解为房地产市场已经回暖。
中国福建网讯 今年,对福建省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期限的年限界定各地可适当延长。我省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出了上述措施。
《意见》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符合3个条件算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降低了住房交易税费。《意见》明确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今年全年,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买卖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则全额征收。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意见》表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市、县原则上要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都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同时,扩大廉租房的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实物配租达到廉租房保障户数的80%。城市低保家庭应当基本上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并逐步实行廉租房和经适房的有机衔接。《意见》指出,要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2年内自行买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具体优惠标准和办法将由各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意见》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同时,良好开发商可缓缴有关税费。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各地可制定缓缴或分期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编者按:今年2月,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引发普通百姓和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这个房地产新政策,有多少民生亮点?对楼市影响又有几何?福建日报记者特地走访了省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从不同角度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亮点一:允许多方式加快危旧房改造
《意见》明确了从2009年-2011年,我省将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13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解决10万户。对“夹心层”家庭,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发展经济租赁房、限价房等解决其住房困难。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危旧房),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减或免收;对等面积安置部分,不预征开发商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改造项目中建经适房和廉租房的,将按配建比例予以相应的政策优惠。
另外,还将由各地出台标准,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契税;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优惠房价。
解读 省建设厅相关人士称,《意见》以保民生、促消费、扩内需、保增长为主,通过加大力度,保障廉租房3年内惠及13万户家庭的民生大计,尤为重要的是新政提出了多种方式,解决了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瓶颈,此前的做法一般先由政府收储土地,再出让开发商改造,其改造时间较长、程序也复杂,一些只有两三栋的旧房区,更是很难纳入改造范围,今后就由各地因地制宜,采用不同改造方式和优惠标准,相信全省的棚户区将迎来新一轮的改造潮。可以预期,今后城区的危旧房改造力度将加大。
亮点二:鼓励支持普通住房消费
《意见》放宽了普通商品房的标准,其三个条件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平均交易价1.44倍以下。这比我省此前的“面积小于140平方米、低于同区段交易价1.38倍”的标准更为放宽。
《意见》在国务院“131号文件”的优惠基础上,继续降低住房交易税费。从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近期省外各城市酝酿推出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在《意见》中亦有体现。《意见》称,将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放宽购买商品房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另外,各地还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情况,适当调高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贷款期限。
解读 省建设厅相关人士称,《意见》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的住房消费,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规模。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是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降低和免征交易税费,以促进住房消费。如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的适用范围从“个人首次购买”,扩大至“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以下的”;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住房的,契税也从原先的购房款总额1.5%,下调至0.5%征收。将使更多的买改善型二套房的购房者享受到优惠。以100平方米总额为60万元的房源为例,购房户将降低6000元的税费。
亮点三:支持开发商应对市场变化
《意见》称,将积极引导开发商优化供应结构、合理调整售价,促进销售增长。将优化土地供应,放宽新出让土地地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对2007年1月1日之后出让的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项目开发、竣工期限各地可根据地块规模适当放宽一年。
《意见》还规定,在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地产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后,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各地可制定缓缴或分期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
解读 省建设厅相关人士称, 这些政策措施一方面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合理调整商品住房售价;另一方面政府考虑企业实际困难,也采取一些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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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和省外一样,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省政府高度重视,此番《意见》出台源于国务院的131号文件,及去年10月份之后,国务院和我省下发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多份文件和会议纪要精神,在贯彻“131号文件”的基础上,对相关政策进行细化,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有的政策措施有所突破。
各地楼市刺激政策的出台及由此带来的成交量环比微涨,使得部分人士认为楼市已止跌企稳。在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楼市下滑趋势短期难以扭转的态势下,此种断言实则较为武断。楼市不仅难以在短短两三月间企稳,而且未来还将继续经历探底的过程。
不容否认,在降息、住房交易环节的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各地自主出台的楼市刺激政策的综合作用下,部分城市的房价开始进入合理区间,部分刚性需求乘机转化为实际购买力,从而共同拉动了这些城市住宅成交量在去年年底的反弹。
但将此种反弹解读为楼市止跌企稳的信号,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误读。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认为,房地产行业的下滑大势已经形成,今年楼市继续调整的压力仍然较大。一系列楼市刺激政策能否扭转行业大幅下滑的趋势,主要取决于整个经济走势。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基本上成为政界、学界的共识,第二波金融危机袭来的可能性较大,由此可能带给实体经济何种严重后果尚难预料。中国经济同样面临诸多考验,实现今年经济增长8%的目标存在较大困难。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及其对购房者消费预期造成的负面影响,将共同施压于楼市回暖。
从房地产行业自身来分析,下滑趋势已经确立,探底过程还在持续。其一,房价虚高成分依然较大。尽管全国各地楼市降价一浪接一浪,但总体上仍然大大高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而且,不少城市的降价楼盘都集中在郊区。城市核心区域房价开始松动或预示着房价探底过程进入一个新阶段。其二,存量房、未来供应量的放大和保障房的放量入市将继续推动住宅市场的调整。其三,一批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破产压力。经济下行、资金紧张、观望气氛浓重,在这种经济周期调整和行业自身调整双重重压之下,楼市火爆时期狂飙突进的开发商将为其激进的发展策略付出代价。潘石屹说,一批在过去几年犯了错误的房地产商的倒闭、兼并和重组是行业“见底”的标志,也是让房地产回到正确发展道路上的标志。
当然,在今年楼市的继续探底过程中,伴随着房价的继续下调,部分月份楼市成交量出现同比较大增长的可能性较大。但具体分析时需考虑到2008年楼市成交量几乎同比下降五六成的基数因素以及保障房大量入市并担当成交主力等因素。排除偶然因素,在经济大势开始向好情况下,商品住宅成交量的连续数月出现同比环比回升方可视为楼市开始走稳的信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