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孙春祥)中秋佳节将至,一年一度的“月饼节”也将拉开大幕。记者日前获悉,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如果企业在8月31日以后给职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将被免除“月饼税”。
近日,一些媒体陆续报道,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以及其他过节礼物均需要按照礼物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记者咨询有关税务专家获悉,所谓“月饼税”其实早已开征,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之所以该税被持续关注,是因为法律和情理发生了冲突,工薪阶层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所谓“月饼税”并非只向月饼征收,事实上,企业向员工发放的任何实物奖励或者有价证券均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外税法中,企业向员工发放礼品一般也是要员工纳税的,这样安排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法避税,而在中国,一些垄断国企数不清的各种“福利”也广为诟病,需要相关税收政策规范。
据记者咨询多家在京企业员工了解到,尽管所谓“月饼税”是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员工被缴纳“月饼税”的只是少数。由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事实上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3500元以上,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并不高的话,并不需缴税。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披露,执行新税法之后,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阶层人口将只剩下2400万人,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而言,中秋月饼无需缴税。
记者追访
过节费胜过月饼
从事会计工作的张女士对记者表示,一些外企因为会计“做账”较为严格,员工工资又高,因此很难逃过被征“月饼税”。“如果发月饼和发过节费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那我还是希望单位发给我过节费,不要月饼”,外企白领小李接受记者采访时抱怨说,“现在的月饼一小盒只有几块,售价两三百元,太不值,还是发放现金或者购物卡较为实惠。”(北京晨报 孙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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