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076670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QQ:529620593 网站投稿 繁体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财经频道> 经济与法 > 正文
巨额债务执行竟“张冠李戴” 3570万执行债务人间蒸发
money.fjnet.cn 2011-11-07 14:08   来源:厦门网    我来说两句

法院承认“终结裁定”主体有误

一纸裁定顿生波澜!记者从宁夏锦融提供的资料中看到,法院调解笔录和执行终结裁定确实大行径庭;就因为执行主体变更,一起简单的债权执行过程扑朔迷离;而令人质疑的是,就算执行主体变更,执行的债权应该还在,但这起终结的裁定让巨额债务的执行嘎然而止!那么,这起执行官司为何旷日持久没有结果?执行终结裁定是否错误?带着疑问,记者先后两次来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

“执行终结裁定的主体是‘长城公司兰州办’,‘宁夏锦融’的执行没有终结。”2011年元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负责此案件的执行局局长赵铜山翻阅着案卷回答。“裁定书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一旦发现错误的法律文书,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经核实后予以撤销,这个案件他们会在最短时间尽快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解决”。

“问题裁定”依然阻隔执行

时隔半年,此事仍然没有结果。2011年3月中旬,记者再次来到酒泉中院了解这起案件的进展,酒泉中院殷奋启副院长这样答复记者:“此事由于当事人双方各自提出的条件太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加之此案件拖延时间太久,社会影响较大,为了彻底解决此事,中院将专门抽出精兵强将赶赴宁夏,安排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节尽快解决此事。

然而,至今,酒泉法院执行局认为“需要更换执行终结裁定”依然没有更换,宁夏锦融投资有限公司4年来始终没有接到酒泉中院有关针对他们的“执行裁定”,而执行法官认为“长城公司兰州办需要撤销的裁定”依然,而他们所说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通知始终没有收到,“宁夏锦融”还在四处上访。

说法:撤销错误裁定势在必行

经咨询专业人士得知,在2000年左右,国务院决定设立长城、东方、信达、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中对自身难以收回的债权可以进行对外打包转让,不良债权打包转让是国家法律、政策肯定和鼓励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本案中宁夏锦融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的即是此种对外打包转让的不良债权资产包。与此同时,不良债权收购也面临较大风险,有的债权可以收回,有的债权根本无法收回。

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成震海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释[2001]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等相关规定,在债权受让人宁夏锦融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执行主体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等相关资料后,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申请人由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变更为宁夏锦融投资有限公司。

同时,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成震海律师也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和解方式终结案件执行必须以债权债务双方合法自愿地达成和解为前提。如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卷中无本案真正债权人宁夏锦融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执行和解的书面证据,那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便不具备执行终结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债权已经转让,法院执行应按照转让后实际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就此事的后续解决,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成震海律师表示,本案债权关系明确,而执行却因为程序问题卡壳,应该及时滤清,撤销旧裁定执行才可进行。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陈泽瑞少华)

责任编辑:王辉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投诉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