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我们没有义务保存你的卡”
律师:银行有暂时保管被吞卡片的义务
黄先生被告知银行卡已经被销毁之后,询问农业银行广州环市支行大堂经理理由及后续补救措施,得到的回复是“卡是机器吞的不是我们吞的”、“我们没有义务保存你的卡”。该工作人员表示,黄先生的银行卡并不属于农业银行,该行没有保存该卡片的义务。黄先生认为,既然农行ATM取款机标示有银联标志,并默认他行银行卡可以进行取款操作,取款时也收取了相因的手续费用,并拥有吞没其卡片的权利,那么,银行保护被吞卡片的完整和安全应该是最起码应该做到的,否则吞卡机制的意义表现在哪里?
对此,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姜平律师分析表示,黄先生在农行ATM机上进行取款操作,银行收取了手续费用 ,储户与银行就已经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国银联颁布的《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第三章“吞卡处理”第十三条“ATM所属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农行工作人员“我们没有义务保存你的卡”是完全违背其必须遵守的相关义务的。
银行:“超过时限就剪掉你的卡”
律师: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黄先生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银行卡却被告知已经被销毁,该行工作人员通知其“已经超过拿卡的三天时效”、“这是我们的规定”。一方面银行消极表示不作为:该卡不是本行发行,与自己无关;另外一方面却又积极的表现出强势:超过时限就对卡进行销毁,“剪卡没商量”。黄先生不禁陷入迷糊:储户和银行本来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为何实际地位却相差如此悬殊?银行的规定千千万万,自己如何得知自己是否“中”了其中某条的忌讳?如果跨行取回卡有时间,为何当初自己卡被吞后立刻询问工作人员时却没有得到时间方面的任何提示?
对此,姜平律师指出,银行方的很多规定都属于格式条款,银行方若未尽到对该格式条款的提醒和告知义务,该条款即为无效。所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具体到黄先生的案例,银行对拿卡的时效没有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黄先生卡被吞后立即询问了工作人员取卡操作,被告知需要回开户行开具证明,却没有任何人告知其应该在三天之内完成,否则卡片将会被销毁。最令黄先生无法接受的也是这点:“如果大堂经理当时告诉了我只有三天时间,我根本不会在超过时间后还去开具证明,我直接在邮政储蓄重新办一张不就得了,何苦还要跑到农行来拿回原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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