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增值税、营业税新旧起征点对比
东南网12月1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薛辉 黄立东) 我省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日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出台通知,公布了具体的起征点调整方案,旨在支持省内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
我省就高调整起征点
据悉,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相关标准见附表)
财政、税务等部门提醒,目前至12月31日,增值税起征点仍按原来的标准执行,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全省21.8万户 将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大幅调高,使得小微企业大为受益,是结构性减税的举措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两税起征点提高主要是为支持小微企业,大企业不受影响。
据介绍,此番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幅度明显,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将告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他们的税负大大减轻。
那么,此举是否会对福建财政收入造成冲击?省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因此,提高起征点不会对福建的财政收入造成实质性冲击。如营业税,我省相关部门的数据显示,起征点提高后,全省将有21.8万户免征,免征税款为每月4000万元。
个体户:“算是增收了”
调高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将减轻小型和微型企业负担,尤其是个体户税收压力将大为缓解。
如增值税,目前福州国税局按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征收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假设某个体户月销售额为6000元,每月须缴180元;如果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以上,则无需缴纳增值税,该个体户每年可省2160元。
在营业税方面,在福州经营小吃店的张先生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小吃店每月的营业额约为5000元,按原起征点,每月需缴营业税250元;而明年福建省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20000元,他每月就能省下250元,一年足足省了3000元,“这省下的费用就可以算是自己增加的收入了”。
据了解,营业税起征点是为鼓励个人(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自主经营并不断发展所给予的税收优惠,只有在个体经营月收入没有达到一定规模时才可享受营业税优惠,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有本质区别的。当经营收入达到规定额度要就其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扣除规定额度以后再计算缴纳营业税。
张斌举例说,明年起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这意味着每月经营收入达不到20000元不需缴纳营业税,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应该就其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个体洗浴中心为例,月收入25000元,则需缴纳营业税25000×5%=1250元,而不是(25000-20000)×5%=250元。
福建省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月营业收入,如果虚假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月营业收入超过20000元,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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