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后是谁?
根据烟台当地媒体昨日的信息,刘维宁涉嫌挪用资金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所谓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界人士对记者分析,这两个罪名背后必须都有“别人”。刘维宁取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他“自己”变现是不可能的。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远期汇票。
公安部的通缉令中说,刘维宁取走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不明。刘维宁在接受《钱江晚报》记者关于“巨款去向”的采访时说,“对不起,能不能等我回去再说,这里面原因很复杂。”
记者注意到,事发银行烟台银行此前已经有“违规”。
去年9月,山东标金曾经出现“爆仓”事件,而山东标金的“实际控制人”,正是烟台银行内部人员。
山东标金的官网介绍,“山东标金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型贵金属投资公司,属于烟台银行金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总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成立于2009年5月。”
“山东标金投资有限公司融聚国内外顶尖交易平台的优势,按照国际通行的交易机制和规则,专业从事白银、铂金等贵金属的网上交易和实物交易。”这其实是一个准期货电子盘。
工商登记资料表明,烟台金通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共有24人。据此前媒体调查,这24人为烟台银行以及各支行的管理人员。
昨日,记者致电山东标金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山东标金业务正常,对刘维宁涉案并不知晓,山东标金和烟台银行之间也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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