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友邦:消费者是否有权对保险产品进行比较?
友邦保险在邮件中,特别用“黄色标注”,提醒世纪保网注意:据国家《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四条中明确指出“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世纪保网通过调查发现,友邦保险引用的《规定》是保监会2004年颁布实施的法规,且保监会网站上已经明确标注为“已失效”。最新的《规定》是2009年颁布实施,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要是保监会对保险分支机构的管理。
世纪保网最关心的是,如果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都无权比较不同产品的价格和条款,无权提出质疑,这还是市场经济吗?!
媒体资深人士表示:维护和树立保险行业的正面形象不能靠捂着盖着、只说好不说差的粉饰太平,而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和媒体的知情权、言论权,也应该充分相信社会大众的智商和选择判断能力,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公开公正、充分竞争。如此,保险行业的正面形象自然可以树立起来。
友邦保险在邮件中强调:“(友邦保险)不遗余力地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消费者宣传教育,传播正确的保险理念和知识”。世纪保网认为,不能否认友邦在保险消费者教育方面做的工作,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这方面为行业做了贡献,就有权利卖给客户性价比不匹配的产品,还不让大家喊贵!
保险行业应该加强产品信息公开
由于保险的社会属性,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是保险行业的重要使命。保险公司应该重点开发人民群众需要的保险产品,同时不断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保障低费率的保险产品。只有如此,保险行业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要促使保险公司开发出群众满意和需要的保险产品,除了依托保险监管力量外,还需要努力推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加强包括产品信息在内的信息披露,才能更好地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市场约束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通过信息披露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这也是保险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
保监会新任主席项俊波到位后,保监会于2012年1月15日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而且项俊波主席指出:加大保险监管工作力度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关键环节。要加强产品监管,确保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透明度监管,解决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消费者是保险行业的根,也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在消费者面前,保险公司应该保持足够的谦卑和尊重,谨守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对个别来自西方的保险公司来讲,中国绝不是一个“钱多,人傻,速来”的保险市场,因为不得人心者终将被抛弃!
友邦保险“回家”20年之际,本网将进一步解读友邦20年之路,进一步反思中国保险文化建设,尤其是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之路。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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