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裴晓兰)刘女士称自己赴云南旅游时落入“丢包捡包”陷阱,并被胁迫交出信用卡及密码,后被盗刷2万余元。因其拒绝自掏腰包还款,被银行起诉。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9月,刘女士向北京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此后一直正常使用。去年8月,她的信用卡出现了2万余元的欠款,因银行多次催收,刘女士也没有还钱,银行起诉要求刘女士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刘女士对此辩称,信用卡的透支消费不是她本人所为。去年8月9日,她在云南昆明旅游时,遇到了诈骗团伙。先是两个女的与她搭讪同游,随后遇到一男子将钱包掉在地上,那两名女子捡起来后,掉钱包的男子又回来找她们,称他钱包内的银行卡内有30万元存款,要求刘女士等人拿出银行卡证明半小时内没有进账,没有转走他的钱。
刘女士说,她为了证明自己清白,在对方逼迫和诈骗下,说出了银行卡密码,钱包、手机和相机也被盗走。报警后,她在民警的提示下才发现信用卡已被提现和盗刷共计2万余元,当时她就将信用卡做了挂失。但此案至今也未侦破。
刘女士认为,她事发时身处危险状况,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密码,属于不可抗力。应按照法律规定,部分或免除她的责任。
银行对此表示,他们对刘女士表示同情,但受骗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根据合约约定,持卡人对于挂失前他人持卡利用密码的消费,应承担责任。刘女士要求免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况且案件至今未破,事实是否如刘女士所说无法确认。
另外,刘女士还提出,银行提高了她的信用卡额度,提高了风险;犯罪分子盗刷信用卡时的签字与她本人签字差异很大,银行对大额消费也不核对持卡人身份,负有责任。银行对此称,领用合约里约定银行可以随时调整信用额度。刘女士自称消费签字并非本人,也没有证据。刘女士没有设置短信提醒,银行也没有提醒其大额消费的义务。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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