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书琴
4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除了对非主业的要求,《境外投资监管办法》还对央企境外投资要求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包括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等,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
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同时投资规模要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包括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国资委同时要求央企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这是继2011年6月,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后,再次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
根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户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接近央企当时21万亿总资产的五分之一。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
但是,国资委内部人士表示,在央企海外步伐加快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境外投资为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事实上,央企在境外投资亏损已非个别现象,大多数央企的境外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隐忧,央企境外资产流失已成为国资保值增值的主要隐患之一。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表示,海外亏损性质与境内亏损相同,是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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