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在价格调控过程中,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始终是一对矛盾。在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构成中,食品类价格占整个居民消费价格30%左右,价格总水平更多地受食品类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影响。因此,食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的调控是正确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的关键。
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生长周期、劳动生产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完全靠市场机制会造成农产品(11.98,0.63,5.55%)价格大幅波动,不利于保障农产品供给。加之我国人口众多,食品需求量大,无法依靠进口解决农产品供应问题。再加上受经济发展、人口增长、消费结构升级等因素影响,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农产品价格将呈长期上涨的趋势。保证居民食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始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头等大事。所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要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发挥更大调节作用。
这次价格调控中,我们坚持促生产、保供应、畅物流、安民生的原则,关键是要“保两头”。其一,是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发展农业生产保障供给是稳定价格的基础。而保证农副产品供求平衡的关键是提高种植养殖业的比较收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食品价格不能靠人为压低农副产品价格,而应遵循农业生产基本规律,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并通过价格、财政、税收、进出口、储备等多种手段扶持农业生产、鼓励增加农产品供给,这是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长远之策。2004年以来,国家实行了主动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等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从2007年以来,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了55%和34%,2012年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将再次提高14.2%和8.5%,为实现粮食产量连年增产、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二,是重点保护低收入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利益。2011年以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的指导下,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者相应调整社会救助与保障标准。这一机制覆盖了全国大约9000万低收入群众,为保障其生活不因价格上涨受到大的影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联动机制,科学设定机制启动条件,合理地发放价格补贴或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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