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总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
□重点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认定三类人员
司法解释明确了关于“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个方面综合认定“交易明显异常”
关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最高法称,要综合以下情形,如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如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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