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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两亲人中国人寿分文未赔 “人情保险”购买需谨慎
money.fjnet.cn 2012-11-14 11:23  乔佳利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南安网民小康向东南网反映,亲人尤先生和黄女士在中国人寿保险南安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几年后两位亲人不幸身患重病相继离世,家人悲痛之中,却得到中国人寿保险南安支公司拒绝赔付的通知。协商未果,投保人家属与中国人寿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投保人家属败诉。

被保险人离世未能得到理赔,最后发展到投保人家属与保险公司对薄公堂,期间具体发生了什么?到底是何原因?

07年,中国人寿保险南安支公司的业务员老王(化名)向本村村民尤先生推荐康宁终身保险,因是乡邻且有亲戚关系,尤先生投保该款产品,随后黄女士也购买该产品。“两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对保险也不了解,当时是听信老王的推销才购买的保险,对于保险的一些条款也没太在意,就觉得投保之后肯定有保障。”小康说道。

中途二人均因漏缴保费,导致保险合同中止。其中黄女士在申请保险合同复效第三天不幸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条款中合同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属于免责范围,做出不予理赔决定。尤先生保险合同复效后,于2010年因突发心肌梗塞治疗无效身故,后经保险公司核查,发现尤先生投保前半年,有因病住院情况;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做出不予理赔的决定。

先后痛失两亲人,投保人家属对于保险公司做出不予理赔的决定,十分不理解。随后家属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家属认为中国人寿保险业务员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尤先生是因当时业务员老王销售误导,且保单填写内容除签名外均有老王代写,并未刻意隐瞒自身健康情况。家属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全额理赔,

经法庭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部分,黄女士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以采纳。原告认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尤先生这一案件,法院认定在投保时,投保前因住院治疗及检查的事实,未能告知,严重影响保险人的核保工作及对于保险费的确定,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可以认定投保人尤修身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了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投保人家属索赔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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