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自营投资范围,降低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调低净资本计算多项扣减比例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券商创新大会上的11项创新措施正在逐项落实。
中国证监会日前连发三项规定,分别是《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等产品纳入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降低多个自营业务中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调低券商净资本计算时多个项目的扣减比例。上述三个规定,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券商创新大会上提出的11项措施在操作层面的办法将于本月中下旬11月中旬集中推出,至年底前全部出齐。
券商自营投资品种范围
“一增两扩”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证券公司设立具备自营业务的子公司,将审批单位从“证监会”下放至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决定》新增“第五条”,明确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决定》所列“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中,增加了“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和“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同时,“清单”还将原《规定》中的“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5种)”改为“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将“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改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说明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放宽。
此外,《决定》还将原《规定》中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中的“限于”改成了“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