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准则》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准则》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和附则。
与2003年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相比,修订后的《准则》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修改。
一是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要求,充实、完善了对证券公司薪酬管理机制的规定,包括要求证券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规定董事、监事薪酬的确定程序,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止付制度等,其中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
二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删除修改与之相冲突的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做细化规定。
三是强化约束机制和流程要求,包括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举行方式和记录方式、强化董事、监事履职的流程要求,修改监事的产生机制,建立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报告和披露机制,充分细化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等。
《准则》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