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
一、非法经营
表现特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2008年8月初,北京保监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发现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申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假航意险替代产品,北京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经公安部门查证,杨成、曹宏成于2008年5月至10月间,在互联网上虚构“申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网站,散布虚假信息,私自印制假保险——“申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保险卡,以“张华佗”名义多次将假保险共计8万余份卖与被害人林宝岛(台湾人),获得赃款10.96万元,后林宝岛将部分保单转售,获利6.47万元。
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北京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物证照片等予以采信。法院认为杨成、曹宏成二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属于共犯,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判决杨成、曹宏成2人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对涉案的赃款赃物6.46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法院宣判后2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公安部门在侦办此案过程中,认定台湾人林宝岛对杨成、曹宏成制售假保单并不知情,只是代理转手了部分假保单,法院也认定其是此案的被害人之一,故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反还了被杨成、曹宏成所骗财物共计4.49万元。
二、合同诈骗
表现特征:保险合同诈骗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典型案例:中国人寿员工伪造保单 一年诈骗超百万
2012年7月,中国人寿山东东营分公司2009年发生的一起诈骗案在东营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资深业务员魏霞利用国寿东营分公司违规将团险转为个人险经营中的漏洞,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以假保单、假公章分别骗取了22位投保人共计149.16万元。最终,魏霞被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国寿东营分公司被认定“在魏霞犯罪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判承担投保人“被骗本金20%的责任”。
东营刑侦支队的讯问笔录显示,魏霞的犯罪手段及所刻印章均为国寿东营分公司的前员工王洪俊“指使”,魏霞骗取的这149万余元,也有很大一部分(据王供述“大约是一百万多一点”)通过王洪俊投向了一家名为“御仙堂”的非法集资企业(2008年12月被查封)。
据王洪俊供称,她曾在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间,也以同样的伪造保单的形式,骗取了投保人90多万元保费(投给了“御仙堂”),而国寿东营分公司在发现王洪俊私刻印章、伪造保单后,并未报案,只是由“监督科”收缴其私刻的印章、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了事。据了解,由于在“御仙堂”被查封后,王洪俊主动向“客户”退赔了全部的90多万元,其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受害人之一于先生介绍,他自1998年就开始购买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一直都是魏霞在为其提供服务,“收缴保费、发放分红、办理各种手续”都是其一手操办,因此与魏霞之间建立了非常高的信任度。2008年,魏霞又向于先生的妻子推荐了中国人寿新推出的一款产品:“年利率可以高达8%,这比把钱存在银行里划算,而且还能附送保障。”随后,于先生的妻子分别在2008年10月16日、2009年2月10日、2009年3月2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20日与魏霞签订了5份“保险”,金额高达34万元。
魏霞向于先生的妻子销售的这5份“保险”,是一款名为“国寿永泰年金A保险”的产品,据中国人寿总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的备案,这应该是一款团体险业务,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国寿东营分公司却指导业务员将这款团险产品推销给个人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