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6日获悉,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规定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出台。
管理办法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管理办法要求,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领域可适当增加;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属于特殊领域的可适当延长,不超过60个月。
另外,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依法缴足;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将免收。
(福州日报记者 吴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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