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形成分类监管体系
在对国企进行公益性和竞争性分类的基础上,如何进行监管,形成更加完善的国企国资监管体系,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和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戌源表示,“由于两类国企承担的职责和发挥的功能不同,所以监管部门应以不同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的报告称,国外公益性国企监管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出资(包括资本金和项目资金),政府经营,企业高管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其经营状况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国家出资,项目由财政支付或补贴,企业市场化运作。报告认为,“中国大部分公益性国企与国外第二种公益性国企类似。政府管理部门对于这类公益性国企的监管,主要是监管财政资金安全、项目质量和营运效率。”
陈戌源表示,可以按照《公司法》,由监管部门推选代表人选进入公益性国企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出任的董事或监事,除了履行法定的决策和监督职责外,可以由章程规定专项检查公共产品供应量、产品标准和服务质量、制造成本和价格等内容的特别职责。
一位民航界人大代表说,对于公益性国企的监管,可以在政府管理部门监管规范的条件下,引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和BO T等以协议约束的监管机制,以吸引和鼓励非公资本共同参与公开公平的竞争,促进国有企业通过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同台竞技提高营运效率。
一位政协委员对记者表示“公益性国有企业的财务账目应该向社会公开,促进企业经营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公益性国有企业为政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设公共资源合理共享机制中的保障作用。”他说,政府管理部门采用政府审计、专项检查、第三方独立评价等社会和外部监管措施,对公益产品的成本实行认证制度,控制成本摊销,合理核定费用。
接受采访的代表委员表示,竞争性国企监管要遵循商业运作规则。
国务院研究中心企业所的专家表示,国资委对竞争性国企董事会的绩效评价,要以资本权益的增值性和资本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为重点,不宜直接采用经营性的绩效指标。按照资本收益原则,由董事会实施资本价值最大化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表示,竞争性国企价值最大化的绩效指标,以资本回报率、税后净利润等盈利性指标为主。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强化股东收益、投资回报和价值最大化的理念,并以此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增加国企盈利能力,形成公平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