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应纳入税收优惠
高国富在提案中表示,目前国际上现行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是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目前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种经营模式下,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同,交强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公司间的费率差距已经在不断拉大。目前实行该种经营模式的有德国、美国、韩国等国家。
然而,我国推行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另外一种组合。该组合一方面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不给予税收优惠,经营亏损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
据了解,目前我国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政策性业务税收优惠、社会民生领域税收优惠和保险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性业务税收优惠是国家对政策性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社会民生领域税收优惠是指现行税法对非盈利机构提供的养育、医疗服务等与民生发展密切联系的业务,明确免予征收营业税。保险领域税收优惠是指现行税法对于符合产业导向、惠及民生的保险业务,已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
高国富认为,对比上述政策,交强险属于法定业务,是为保障公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基本保障而建立的公益性质险种,具备政策性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特征。同时,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单设账套管理,也具有社会民生领域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特质。减免交强险营业税,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惠及民生,理应纳入保险领域的税收优惠范畴。
专家观点
专家:交强险营业税可考虑差异化减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事实上,对于保险产品减免营业税,在保险业早已有案可循。今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第25批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对96家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本批入围产品的相关险企包括安邦、华泰、华夏、泰康、平安、太平洋、太平、人寿、人保等中资险企以及友邦、中荷、中意等合资险企。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包括医疗、疾病、意外伤害等险种。而免征依据则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财政部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每年公布免税保险产品清单。
然而,作为一项法定保险业务,交强险却未能享受一些商业保险都能享受的免税待遇,确实让人费解。
某险企的朱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认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的一个险种,其总体的经营思路是不盈不亏,而向交强险收税,加重了险企负担。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目前交强险的亏损主要是定价和风险不匹配的问题,而对于目前交强险的亏损问题,从税收上来解决或许是一个途径之一,交强险作为国家交通体系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不应该征税的。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认为,免征营业税或者减免营业税对交强险的亏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交强险的亏损。他认为,免征营业税是解决交强险亏损的一个途径,因为现在交强险调整费率可能比较难。他认为,要免征或减免营业税的话,还需要考虑两个问题,我国交强险经营亏损不是全国都亏损,其中交强险亏损比较严重的是江苏、浙江等沿海一带地区,而内陆某些省份交强险则是盈利的,如果要减免营业税是否可以进行地方性差异化减免,比如说在一些交强险亏损比较严重的地区先试点一下,看看效果怎么样。他认为,减免交强险营业税需要通盘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