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被指“劫贫济富”
北京大学房地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冯科认为,许多高收入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比例都很高,作为一种“福利”,提高住房公积金既能达到避税目的,又能使员工享受廉价的公积金贷款,可谓一举两得。“穷人”的钱支援了“富人”,恰恰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红利要流向谁的问题必须明确。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有专家表示,如今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作用已经转为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各地频现的“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应该理性看待,并对“猫鼠博弈”背后的深层问题有所反思。
“近年来房价上涨过快,是催生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重要原因。”李德峰认为,“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很多中低收入缴存者无力支付首付,所缴存住房公积金能获得的贷款额度也不够买房。比如在北京,很多低收入家庭如果仅靠公积金贷款是无力买房的,他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长期沉淀在个人账户上,无法提取。”
业内人士认为,对这些“只缴不取”的低收入群体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既不能达到购房目的,又降低了当期收益。而他们缴存的公积金则被用于向收入相对更高、能支付得起首付的人贷款,并以廉价的公积金贷款买房。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屡屡被指“劫贫济富”的根源所在。
广东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冯颢指出,大部分中低收入职工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去购房建房,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申请贷款,只能把钱存着,为别人提供贷款资金。他们实际上是以损失自己的购买力而为这个制度作出贡献,支撑这个制度正常运作和发挥作用。这个现象是通过减少多数缴存人的效用或福利,去增进少数人的效用或福利,恰恰与帕累托最优的实现相背离。
“低存低贷”运作模式存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低存低贷”政策,暗藏多重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低存”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缴存者的收益过低,而这个问题首先源于公积金的投资渠道过于狭窄。按照现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途径只有三种:第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赚取存贷利差;第二是存在银行作中长期存款;第三则是投资国债。而这三种增值渠道,根本无法保证较高的收益水平。在保障“低贷”的背景下,就更难实现“高存”。
对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收益,1999年9月21日央行规定:“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这个规定至今一直没有变化。
按此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最高也就是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不仅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更低于市面上的各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由此可见,对于缴存人来讲,大量的沉淀资金如果无法取出,事实上根本跑不赢CPI,处于贬值状态。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低于商业银行贷款,而“低贷”恰恰是以对缴存者的“低存”为基础。通过“低存低贷”,进而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
住房公积金增值的分配机制,决定了即使住房公积金获得了较高的增值,也与缴存者无关。按照现有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分配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收益,二是增值收益。管理机构运作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业务收入,减去业务收入(其中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后才作为“增值收益”核算。“增值收益”的分配次序为:第一,贷款风险准备金;第二,管理经费;第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也就是说,无论住房公积金增值多少,缴存者所获得收益都是锁定的。
冯颢指出,这种制度设计,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初期应该是出于对职工个人收益的保护,因为业务收入必须先分配了职工的存款利息,才可计算“增值收益”,哪怕没有“增值收益”,也必须先分配职工个人存款利息。但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这种设计不仅与保护职工个人存款收益的目的越离越远,甚至起到了“损害”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这种“低存低贷”的运作模式产生了很多弊病。首先,住房公积金投资过于低效,导致大量沉淀资金长期处于贬值状态;其次,缴存者缴存收益过低,且与住房公积金投资收益几乎无关,这一方面致使缴存者不支持拓展公积金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导致社会上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愈演愈烈。
专家指出,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为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样带来“劫贫济贫”的问题——大量中低收入职工本身难以获得公积金贷款,其收入又没有低到住廉租房的标准,他们缴存资金的收益事实上资助了比他们收入更低的群体。这导致中低收入职工既帮助了比起收入高的人贷款,又帮助了比其收入低的人住廉租房,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付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