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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交强险案存潜规则 保险公司不付诉讼费引争议
money.fjnet.cn 2013-05-07 14:03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由谁承担存巨大争议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诉讼费用争议一直存在。

“如果法院在明知保险公司在已足额赔付给投保人的情况下,仍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从而导致保险公司超责任限额赔付,这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合同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明显有悖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南昌市一位从事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代理多年的律师称。

“如果诉讼费完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是极其不合理的。”江西律师余香成对新法制报社记者称,在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些受害人会滥用诉权,随意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邹伟民则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制定主体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而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属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大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如果诉讼的引起是因保险公司的行为导致,应将诉讼费、鉴定费作为经济损失项目,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以对其将矛盾扩大化的一种制裁。”南昌市司机王先生称。

呼吁法院打破“潜规则”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不应机械地依据相关条款,应当审查保险公司与诉讼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肖文军称,如果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导致诉讼的发生,或者因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诉讼的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肖文军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维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不特定的事故第三人在保险限额内的实际损失,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保险公司作为具有赔偿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受害人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责任,虽然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既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就应承担败诉后交纳诉讼费的后果。他呼吁希望更多的法院打破“默认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成潜规则”,最大限度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判决显露一线亮光

不过,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近日针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判决,这让沈英华、邹伟民等看到了一线亮光。

2011年11月2日,第一被告(驾驶员)驾车与原告赵某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构成伤残十级。交警经勘查认定:第一被告和原告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车主)依法应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三责险保险额度内对原告作出赔偿。

但第三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该规定并未排除鉴定费,且鉴定费是确定原告人身损害程度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对于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依照责任大小分担。

沈英华表示,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他希望今后多出现这样的判决,让保险公司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责任编辑: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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