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生打的收条
受害人应约到检察院协商案件,却被赶来的法官带走拘留了——发生在河南省桐柏县的这起轻伤刑事案件,引起了当地群众的热议。
“当天,桐柏县检察院批捕科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说要协调张勇赔偿我的费用,哪知我到批捕科不足5分钟,便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带出检察院,送进拘留所。”虽然过去了3个月,刘明洋提及此事还是一脸的气愤和无奈,“他们身着便装,也没出示证件,后来才知道是桐柏县法院的。”
2013年1月23日,被打成轻伤的刘明洋在桐柏县检察院接受调解时,被桐柏县法院强制拘留。
刘明洋告诉记者,由于他做的是品牌县域门店代理销售,所租门面房必须长期租赁。当初,由于房主张吉生出租两间门面房时承诺他三年内房子不拆,他才决定租赁这两间门面房。并按约定在2012年1月2日交完了2012年的全年房租。装修后,刘明洋开始营业了。
2012年下半年时,房主张吉生的儿子多次找到刘明洋要求他搬走,原因是张吉生的儿子们要拆除重建。协商无果,11月6日,在刘明洋商店门口,张吉生三个儿子与刘明洋发生肢体冲突。刘明洋被打伤,后经桐柏县和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
刘明洋介绍,当天发生冲突时,他报警后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随后桐柏县公安局鉴定他为轻伤后,把参与打他三人中之一的张勇拘留。2012年12月 6日,张吉生因病逝世。12月13日,张勇及其妻子刘春玲一纸诉状把他告上了法庭。张勇、刘春玲诉讼理由是让刘明洋交付房屋和支付逾期房租。2013年1月4日,桐柏县法院下发了先予执行裁定书让刘明洋交付房屋。1月23日,桐柏县检察院通知刘明洋到批捕科接受伤害案调解事宜,却被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先予执行裁决书的名义送进了看守所。
据刘明洋说,他在被拘留之前,法院除了通知他领取先予执行裁决书一次,也就没有再联系他。也没有下发强制执行的通告。
2013年4月24日,桐柏县法院政治部主任王文革接受采访时说,2012年12月13日,张勇及其爱人刘春玲到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刘明洋交还所租房屋,一周后桐柏法院立案;2013年1月4日,桐柏县法院下发了先予执行裁定要求刘明洋交还房屋;2013年1月21日,该院以拒不执行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对刘明洋做出拘留决定,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2013年1月23日,刘明洋在检察院接受刑事调解时被法官带离送进拘留所。被告申请复议后,法院维持原裁定。
原本简单的一桩租赁合同纠纷,因当事双方处置不当演化出刑事案件,继而由于当地法院的强力介入而扑朔迷离。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刘云雷律师,刘律师分析认为,此案显然存在几个问题:其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房主死亡,若要提起诉讼终止合同,首先需要明确继承人身份,由合法继承人提起诉讼,而刘春玲根据目前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其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此案不符合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裁定先予执行不妥;其三、综合本案,合同仍在有效期,没有法定和约定事由一方是不能随意终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