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在于完善做市商制度,改变询价交易为主的场外模式
目前,央行、证监会和发改委等监管部门正在持续对“债市黑幕”进行调查和研究,调研的目的除了整肃黑幕外,还将为接下来的债券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据权威人士透露,监管层正在酝酿银行间债市改革框架,银行间市场或将进行发行和交易两方面制度改革。
近一个月来,监管部门的联合调查组一直紧密清查和整肃银行间的“债市黑幕”,而目前工作的重心正在转向对银行间债市的改革设计。权威部门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最近,针对债市黑幕,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关注的重心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制度设计和监管改革。”据透露,监管层今年还将进一步建立债券市场协调机制,中期票据和交易公司债将实现跨市场相互挂牌。
据权威人士透露,央行、证监会和发改委等监管部门正在调研和讨论债券发行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债券发行,根据品种、规模等不同,一般会采用公开招标和簿记建档两种方式。所谓簿记建档,是以主承销商为桥梁,在债券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进行询价和询量。一般可以实现足额发行,但招标过程和结果不公开,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并不透明,极易滋生寻租及利益输送。
中国国债协会最新的一份研究报告称,由于企业债、城投债等债券近几年实行的还是行政审批的方式,这导致了债券依然是稀缺品种。又由于在一、二级市场存在较大利差,承销商就有了利益输送的空间,从而一些人就开始铤而走险。因此,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乃治本之策。
权威人士估计,经过此轮的调研后,监管部门比较一致的市场监管思路可能是,银行间债市场的发行应由“严进宽管”模式转变为“宽进严管”。银行间债市应该适度调整监管思路,合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更加强调“宽进严管”。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将从发行的额度、利率等各项审批转向塑造更透明有效的市场,即对企业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提出要求,提高市场主体的市场参与能力,增加主承销商对于尽职调查的责任,对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尤其应该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和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促使发行人、投资人、市场中介都逐渐完善内部风险控制。
改革的另一个指向是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制度。最近,有关监管部门的“备忘录”指出,除了发行方面的问题,银行间债市的根本问题还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体系的缺陷。目前,债券交易市场主要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两个市场显著的区别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主体主要为银行、保险机构、财务公司、券商以及基金公司,以询价交易进行;交易所债券市场采取自动报价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和股票交易一样。但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主要市场,实际上是不公开的、小范围的。
“备忘录”指出,即便是债市不存在割裂现象,由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点对点的方式、流动性不佳以及其所具有的隐蔽性的特点,使得是否涉及利益输送也很难界定。这就涉及交易方式、交易机制改变的问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这种询价交易模式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一系列事件曝光也让业内思考银行间债券市场这种交易体系亟须改革——像股票市场一样,进行竞价交易,不过这个改革将涉及许多人的利益,难度不小。”中国国债协会顾问唐军表示。
一位参与调研的专家表示,银行间债市交易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完善做市商制度,改变一对一询价交易为主的场外模式。同时,虽然近年来,基金等集合投资人的崛起,适度改变了过于单一的银行主导的格局,但是还需要进一步促进投资人的多元化,如非金融企业和国际投资人的引入。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副会长王东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管理部门将重新制定合理的做市商选择标准,也会选择有实力和信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为做市商,并且促进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力度和互补性,丰富做市商机构类型,还要推出包括卖空机制在内的配套政策支持。”
在日常监管方面,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我们正在考虑的是,在银行间市场的监管机制建设中,需要在政府层面加强监管职能协调,其中包括‘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经济管理部门,避免其在市场监管中出现职能重叠、冲突或矛盾,统一监管规则。”
据透露,将来还将发挥不同自律组织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除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之外,中央国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也将在某种程度上发挥自律功能,构造一套监管互补和协调机制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