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离岸信托的委托人,民营企业家陈强(化名)对它有着极高的期望值——他希望能将自己经营的境内企业股权、持有的所有房地产与有价证券(债券、股票)悉数装进一个家族离岸信托,用于财富传承与举家投资移民。
但是,在寻找私人银行设计离岸信托架构过程,他屡屡碰壁。因为内地私人银行只接受现金与有价证券作为离岸信托资产。
私人银行的“谨慎”,某种程度催生了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兴起。
所谓私人信托公司,是专门为某个离岸信托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职责是作为离岸信托的受托人,负责管理委托人的整个家族资产。
私人信托公司在董事会设置时,将专业机构与委托人家族成员一并列为受托人,增强委托人家庭对离岸信托资产处置的控制力。
正因委托人家庭对离岸信托资产管理的话语权增加,他们会就通过私人信托公司,放心将房地产、企业股权一并纳入离岸信托资产池。
但私人信托公司能否对专业机构构成实质性制衡?这个新生的“舶来品”,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家族成员做“委托人”
至今,陈强并不理解为何私人银行拒绝将企业股权与房地产纳入离岸信托资产池。
事实上,这某种程度反映中国法律在离岸信托领域的空白。
“一旦企业股权与房地产变成离岸信托资产,企业所有权随之归属于受托人(离岸信托服务商),企业经营分红与房地产升值收益也归离岸信托所有。”一位离岸信托服务商说,万一在信托存续期出现企业股权转让或房地产出售,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说了算?这牵扯到离岸信托设立初期,是否对企业股权、房地产两类资产的受益权、所有权与管理权进行明晰划分。但目前,中国法律这方面仍是空白。
他直言,最坏的情况是离岸信托服务商作为受托人,不得不行使企业股权或房地产转让的管理权限,这也是私人银行不愿“接单”的原因之一。
然而,在私人信托公司面前,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除了聘请离岸信托服务商等专业机构,还加入委托人家族成员。信托资产中,企业股权或房地产转让决策与利益分配调整,某种程度可按照家族成员的意愿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