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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另辟蹊径:离岸私人信托公司兴起
money.fjnet.cn 2013-08-12 10:5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来说两句

“在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里,公司董事、保护人、指定人都可以是家族成员或家族非常信任的律师,甚至是离岸信托委托人。”他指出。但考虑到税收和金融监管等因素,私人信托公司股东通常不会选择个人担任,而是寻找一个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作为信托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利益的名义股东。

在信托法律相对完善的泽西岛与根西岛等离岸金融中心,通过SPT设立的私人信托公司相当普及。

为了迎合个别中国富豪对离岸信托资产财富的控制力,个别离岸信托服务商甚至将SPT,替代专业机构在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席位,进一步削弱专业机构管理权限。

然而,过度的迎合,往往造成对这类离岸信托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

SPT十分隐蔽,当离岸信托与私人信托公司面临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时,其能最大限度确保信托内部信息的私密性,成为某些个人绕过金融监管转移非法资产的工具。

“目前,私人信托公司被要求必须由职业性的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服务,如果没有一个职业性的受托人,就无法获取牌照。”前述人士说。如根西岛规定,私人信托公司的设立,需要取得根西岛金融局许可,或者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有一家在当地取得牌照并受监管的信托公司。

泽西岛财经事务发展局全球业务拓展总监理查德·科里根向记者表示,泽西岛也对私人信托公司强化监管,包括要求私人离岸公司引入当地金融人才作为非执行董事。

争产问题内部解决?

“事实上,多数私人银行基于风险考量,不敢随意向客户推荐私人信托公司模式。真正运作这类业务的,主要是独立的离岸信托服务商。”前述离岸信托服务商说,增加私人信托公司模式创建更复杂结构的离岸信托,承诺可以绕过监管实现非法目的——包括转移企业股权的逃税功能,相当有吸引力。

他透露,目前国内富豪通过私人信托公司模式建立离岸信托的主要考量,是避免家族财富继承人或离岸信托受益人针对离岸信托财产分配不公要求诉讼,相关矛盾可以通过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内部解决。

陈强对私人信托公司的最大期望值,是令子女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这在纯粹的离岸信托产品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它违背境外离岸信托地相关法律条款——允许第三方加入离岸信托决策层。

陈强最大的担心,是按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管理架构,任何加入董事会的家庭成员,都有权利争取更多财富传承资金,尤其是对企业股权的争夺,甚至不惜借机干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

“感觉一下子对家族成员缺乏约束力。”他说。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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