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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圈定办案时限 及时结案有利资本运作
money.fjnet.cn 2013-08-21 09:19   来源:    我来说两句

不过,总体而言,证监会的办案效率有逐年提升之势。如上述2006年及其之前被立案的公司,其调查审理周期耗时较长,间隔3、4年是常态。但近两年开始,大部分公司被立案之后,约一年左右都能获得结论性意见。如彩虹精化2011年4月21日因信披问题被立案调查,2012年6月公司即获得了证监会的调查意见。

市场人士指出,这些办案情况折射出一个问题:即公众对监管部门的办案流程不熟悉,一旦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所牵涉案件何时结案无法预计,导致投资者心中没谱,“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限,从程序上保证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十分必要。”

办案效率事关资本运作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关于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意见》指出,案件调查审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报会领导审批。

另外,市场人士表示,部分案件迟迟难以下定论,或许存在相关方说情的因素。对此,《意见》明确,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证监会系统任何人为涉案主体或当事人说情以及违反程序干预、影响稽查执法工作。

从另一个角度看,上市公司旧案悬而未决也会影响其资本运作,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影响。因为如果上市公司无法与“过往”做一个干净彻底的告别或者认定,将会影响到其后续的重大事项等筹划。

一个典型案例是华阳科技,即如今的宏达矿业。该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收到山东证监局的通知,公司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此后,公司推出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进行重组。但是,上述方案在2012年3月6日上会时被否决。而被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正处于立案稽查阶段。此后,公司对重组方案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同时,2012年8月14日,公司终于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度上会终获放行。

市场人士认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其规则威慑力要靠有效率的执法体现,尤其是大案、要案发生时,及时的查办才能够起到制度规则应有的“震慑”效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外,亦有利于上市公司“扫清”历史障碍,从而更好开展经营、融资等事项。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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