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商业贿赂”被罚款
除了评估存在重大争议外,济川药业也曾因为“商业贿赂”遭到监管部门的罚款。
据重组议案内容显示,2012年5月,济川药业子公司济源医药因其业务员的商业违规行为,被池州市工商局处以1.5万元的罚款。该违规行为系业务员的个人行为,因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已将其开除。
池州市工商局法规科的工作人员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此宗案件涉嫌商业贿赂。“现在全国都查得很紧,济源医药是在池州发生违规行为时被发现的。”
针对济川药业强调的“业务员个人行为”,上述工作人员称:“这是不可能的,肯定查的是公司,因为这是公司的行为,不是个人的行为,查业务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业务员是代表公司的形象,他行使的权利肯定是公司授权的,这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
早在2005年,成都商报曾在报道药品降价被医院“踢”出药房时,提到江苏济川药业集团四川分公司负责人、驻成都业务员及其临床医药代表,文中明确写道,他们“将药品打进医院药房时,必须付出很多打点费用”,“和开处方的医生联络感情送礼不下10次”,“要维持销售,成本除了给医生的基本回扣之外,还要经常勾兑有处方权的医生。”
一位在医药市场浸染多年的医药代表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药企通常都会在各省会、地级市设有办事处,办事处再派医药代表去当地谈业务,医药代表分两种, OTC(非处方药)医药代表和临床医药代表,前者主要客户是药店、医药流通公司、养老院等长期需要供药的公司和机构,而临床就主要负责医院和门诊,利润率通常比OTC类要高很多。
“但不论是哪种医药代表,即使你是特别牛的外资药企,比如葛兰素史克,都要给回扣,说到底就是行贿。”该医药代表称,“利润主要是被医院和医生收了。如果被人举报,严重的话,医生可能会被停职,医药代表会被开除,而且医药公司肯定说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这就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