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的态度
事实上,在对第三方支付是否可以直联发卡行的问题上,央行有关人士的态度其实与银联相悖。
7月25至26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举办收单办法解读与风险管理培训班。会上,央行支付结算司人士承认了允许第三方支付直连银行模式的存在。
据早报记者看到的一份会议材料,央行支付结算司组织监管处处长谭静蕙对收单办法进行了解读,特别对第26条涉及的跨法人交易转接与资金清算做了重点解读。
该条文提到:“收单机构将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应当在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下,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谭静蕙指出,跨法人交易转接模式分四方模式和三方模式。四方模式即收单机构直接通过银联等银行卡清算机构(或通过其他机构代理接入银行卡清算机构),将收单交易信息传输至发卡银行;三方模式则为新型模式,收单机构直接将交易信息发送发卡银行。
谭静蕙说,第26条取消了关于“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换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即四方模式)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发挥市场主体商业协议的约束机制,尊重市场的选择,鼓励创新,打破卡组织的固有模式,适应银行卡清算市场日益开放的趋势。
但谭静蕙的这一言论“出炉”不到10天,8月13日,银联召集了50余家(编注:1/5获得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达成协议关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了银行卡收单业务运作与收单办法解读会议。
银联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黄建军在会上强调,上述第26条款不是对银行卡转接清算市场的开放,重在强调发挥银行卡组织市场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提升银行卡组织市场化运作能力,强化银行卡组织的规则执行力度。根据《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规定,银联卡跨行交易应统一送中国银联处理;确因业务创新等原因,收单机构需将银联卡交易信息直接发送发卡银行的,双方应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请,经评估审核并签订协议后,开展相关业务。”
“银联似乎一直没搞清楚自己的定位,到底是运动员,还是裁判员。”据一位参会人士透露,银联在上述会议上一再强调银联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银行清算中的交易地位,认为第26条规定是“以发卡银行遵守与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协议约定”为前提。而事实上,央行并非简单默认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直联的合法性,早在7月底,央行已在金融机构官方培训中公开明确态度。
针对“收编”第三方支付的动作,银联董事长、央行原副行长苏宁7月在一个发布会后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卡组织的品牌、卡的权益,第三方支付可以转接这张银联卡,那么就必须按卡组织的规矩办。”
“通过树立规则,使得更多的商业银行愿意发这张卡,更多的商户愿意用这张卡,更多客户愿意使用这张卡。这是有规矩的。”苏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