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软件侵权案件诉讼实践中,原告通常会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计算机或者存储设备,以证明被告复制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本案亦不例外。
据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远超律师介绍,办理软件侵权案件最大的难点之一在于固定对方的侵权证据。侵害软件着作权案件的侵权证据一般都在侵权人的经营场所内,外人很难自行取证或者通过公证员取证,往往依赖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或者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取证。因此,在本案起诉之前,权利人首先以大拇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经营性使用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着作权的软件,因安装有涉嫌非法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均在大拇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权利人无法自行取得相关证据为由,向厦门中院申请对大拇哥公司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请求采用查封、扣押、记录、拍照、摄像等保全方法,对大拇哥公司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中安装的涉嫌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
马远超律师向本刊记者表示,为使证据保全申请能够获得法院的批准,以及让证据保全措施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原告事先做了精心细致的准备工作。首先,向法官提供了一份《软件取证操作手册》,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之前,向法官现场演示取证的步骤、方法和重点内容,以便法官尽可能熟悉涉案软件;其次,提交了证明被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法院依据原告申请的范围裁定了证据保全范围,主要涉及侵权软件的数量、名称、序列号、版权界面等,这些是证明软件版权归属、鉴别软件正版与否、计算软件价值的关键证据。
厦门中院在对大拇哥公司突击采取证据保全行动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制作部拥有118台计算机,基本均处于员工开机正常使用状态,另据大拇哥工作人员自述,公司整个大楼共有计算机500台以上。法官随机抽查了部分计算机中安装的软件,发现了涉嫌侵权的软件,对该公司制作了保全笔录并拍照取证。针对这些软件,该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获得合法授权的证据。
“本案诉前证据保全中固定的大量侵权证据,成为权利人正式提起诉讼的强有力证据。”马远超说。
马远超同时提醒,因为计算机软件容易被删除、卸载,如果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诉讼中很难再次固定侵权证据。在具体实施证据保全的过程中,也要防止被告临时删除、卸载侵权软件,这就要求法官能在第一时间到达侵权软件所在地,并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法官眼皮底下删除、卸载软件。
证据保全依据及现状
本刊记者就证据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请教了相关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据该法官介绍,就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案件而言,权利人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具体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于证据保全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此,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是需要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