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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拟定量评价上市公司信披
money.fjnet.cn 2013-09-23 09:09   来源:中国证券网    我来说两句

为适应信息披露直通车实施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形势,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上交所此举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规范动力。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向市场公布,有助于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规范运作和诚信自律的意识,促使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引导上市公司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约束机制,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发展。二是提高监管有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可以作为对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上市公司的监管效率,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权威性,缓解市场迅速发展和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同时,能够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供依据和保障,在涉及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等情形时,出具上市公司监管意见。

《评价办法》共分五章27条,即总则、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实施、附则。其中,“总则”中明确了评价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与之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还包括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和相关规范运作情况,即信息披露工作不仅与上市公司本身相关,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等密切相关。

《评价办法》第三章则明确了评价的标准。评价标准坚持定量原则,主要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针对评价期内公司受到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既定的扣分标准扣除该公司的评价计分。评价标准同时规定了评价过程中的消极条款,即直接被划入某监管类别的特殊情形。引入消极条款主要是由于定量计分标准主要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且在划分具体监管类别时按照分数的高低排序,理论上仍然存在公司具有较大监管风险但未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可能。消极条款通过列举的形式,明确了未能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但仍可能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情形,可以对定量计分标准的不足进行有效修正,增强评价的有效性。

《评价办法》第四章“评价实施”,规定了评价期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对评价期内被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况、是否触发消极条款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加分的情形等进行自查,并向交易所报备。据悉,引入自查机制主要考虑到通过自查可以帮助公司定期梳理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问题和瑕疵,强化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自律意识;同时可以促使公司参与到评价中来,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说服力;并且可以将上市公司自查结果与交易所评价依据进行比对,降低评价依据出错的概率,增强评价的准确性。

值得一提的是,《评价办法》未将上市公司财务或经营指标作为评价的主要考量因素。据介绍,淡化对财务或经营指标的考量主要考虑到以下方面:一方面是上交所评价体系的设计主要基于信息披露和与之相关的规范运作指标,而非基于财务或经营信息的投资价值判断;另一方面,交易所上市公司数量众多、行业各异、地域广泛,所处企业发展周期和行业景气周期各不相同,不宜采用统一的财务或经营指标对其评价。

责任编辑:陈诗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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