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
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社会以海量信息为基本元素,在电子商务对信息数据的利用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数据。从目前来看,电子商务中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正日益严重。
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曾举出一组数字:98%的网站收集个人数据信息和提供的服务是相关的,73.27%的网站收集超过服务范围的个人数据信息,4.75%的网站收集和网站提供的服务完全不相关的信息。个人信息被收集后用于数据二次开发、相互买卖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而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另一大亮点。
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据悉,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专家认为,针对消费者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等情况,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及其保密义务,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由于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后果往往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损失赔偿计算困难,其他国家往往通过加大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遏制。据悉,德国规定违法向消费者推送垃圾短信的公司要承担高达几十万欧元的罚款。
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五十六条第九款提出,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民事责任外,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