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发生在河南禹州市的一起“假土地证”事件,直接导致债权人数千万元借款顿时悬空。面对千万巨款不保的局面,禹州警方对“假土地证”久查无果,则更让债权人,茶饭不思,愤懑不已。
2012年8月,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支付中牟项目工程款为由,向北京中鑫财富投资中心融资4000万元,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时,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以其名下位于禹州市颖北大道北侧的36035平方米土地作抵押,为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在双方人员的见证下,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河南海林担保有限公司在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手续。
据介绍,土地抵押手续办理完毕,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利的从北京中鑫财富投资中心得到首批借款2900万元。之后不久,北京中鑫财富投资中心发现,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且存在巨额债务——其名下财产或全部用于向个人借款抵押,或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等查封。其中正在执行的案件有20多起。于是,北京中鑫财富投资中心决定终止合同、收回借款。
就在北京中鑫财富投资中心要求河南盛煌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之际,今年4月18日,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忽然下发文件,以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提供了虚假材料为由,将此前的土地抵押登记注销。
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份《关于注销国土他项(2012)第5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决定》如是写道:
“抵押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办有禹国用(2012)12—0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在我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并取得了禹国土他项(2012)第5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经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节,违反了《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禹国土他项(2012)第5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