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生效,其中最受质疑的莫过于家长不得随意查看孩子的短信和聊天记录。(9月29日《新京报》)有的家长毫不掩饰地说:孩子的生理心理都未成熟,需要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如果连自己孩子的短信和聊天记录都不能看,如何对他们进行 监督保护。
其实情况并不像家长所想的那样严重。
《办法》第3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该条文并没有规定在《办法》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之章节,而是规定在“社会保护”一章。显然,该规定不是针对家长,而是针对社会上所有的组织和个人而言的。当然,家长也包括在其中。
可以设想,如果该条文规定在“学校保护”一章,要求老师不得随意查看未成年人的短信和聊天记录,家长们一定不会作出如此强烈的反响,甚至会表示欢迎(因为规定开拆、查阅未成年信息还需得到监护人同意呢)。现规定在“社会保护”一章如果将监护人排除在外,家长们更不会有意见。为什么呢?因为家长认为这样保护孩子的隐私确实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一限制到家长自身的头上,家长们就反响强烈。我想,这应是“孩子无隐私”,“孩子在家长面前无隐私”的陈旧观念在作祟,这恰恰是应该通过该类法规的实施加以改变的。
当然,家长的有些担忧也不是毫无道理。现在的社会非常复杂,手机和网络更加剧了这种复杂性。短信诈骗铺天盖地,网络聊天常遇陷阱就是例证。家长作为监护人,防止孩子被不良短信和网络聊天所害是其职责所在。此时,隐私权与监护权确实发生了冲突。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如果有些隐私涉及孩子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家长进行适度的干预,一定会为法律所允许。
有人担心,该《办法》太超前了,可能会变成“看上去很美”的花瓶式立法。确实有这种可能,从网络调查中只有三成网友赞成该规定即能感受到。可隐私权保护还需要什么物质条件吗?若不需要什么物质条件,那我们的观念什么时候才能接受呢?要知道,孩子的隐私最容易受到侵犯,孩子的隐私受到侵犯所造成的后果也常常最为严重!我倒希望湖北的这部地方性法规所引起的争议能成为改变我们观念的一个良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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