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福建因此对教师的师德制定了“20条军规”,当违反其中的一条,在师德上就将面临不合格的“黄牌警告”甚至“红牌罚下”的处理,这对于规范教师的师德无疑是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非凡的。不过在肯定其作用与意义的时候,也让人有一些担忧,那就是如何做到对那“20条军规”的具体认定,有一些内容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而有一些内容的认定,可能会比较困难。
比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之类,如果没有比较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到时候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词的情况;还有更让笔者担忧的是,当我们给教师们戴上了“20副手铐”以后,教师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其他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而对那些违纪违规学生的管理教育权又用什么来保证?这之间会不会发生冲突?会不会强调一方面就忽视了另一方面的问题?会不会出现教师一管学生就被指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而触犯“军规”,因此丢掉师德的分数,并从而受到处罚,于是教师们为了保住自己的师德分数而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愿管或不敢管的问题?
如果没有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与措施,实际上就很容易将教师们放到一个两难的境地,管吧,会“自讨苦吃”,不管吧,却又是明显的不负责任,那不正是明明白白有违师德的表现?另外,如何避免评价中的个人情感因素,进而保证对每个教师师德评价的基本客观与公正,也是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与具体的操作规范,否则,也可能打击一些人,而让一些人从中捞取好处,这样,就可能应该达到的目的没有达到,反而引起新的矛盾与问题,这也是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到的。
一项新制度的出现,总免不了会有一些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是要在做的过程中来逐步改进的,但有些问题,就应该在制定的时候就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将问题考虑周全一些,将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考虑到,并且提出应对之策,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并且尽量减轻可能的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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