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入股”一样保障不了失地农民
www.fjnet.cn 2010-03-15 14:49 傅蔚冈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2007年,重庆市工商局曾出台一份文件,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该文件指出,要“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文件甫一出台就引起国内外媒体和知识界的充分关注,认为农地入股将为农地流转提供一种新的模式。
虽然农地入股的提法收获了诸多眼球,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方法并没有得到大面积推广,即便是在诞生地重庆,这一提法在高调亮相于媒体之后,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也偃旗息鼓了。究其原因,一个主要的因素是源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该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法律层面对农地用途的限制性规定,始终是农地流转无法突破的一个瓶颈。
不过,重庆农地入股的尝试虽然未能成为农地流转的破冰之举,却给农地征收补偿带来了一些新思路。有学者认为,为了改变目前农地被征收之后农民无法获得土地增值后收益的状况,农地补偿方式不妨由国家向农民直接补偿改为将补偿款入股到建设用地的开发之中。甚至有建议以农地本身作为实物入股,通过日后分红为农民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从而避免农民成为“同地不同价”的受害者。与此前农民获得的一次性的微薄征地补偿款相比,以补偿款入股的一个最大好处是农民可能会因此获得农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后的巨额增值,而且这种做法能规避《土地管理法》对农地用途管制的规定,避免了今后的各种法律风险。而对开发方来说,以农地补偿款入股,就等于减少了先期的资金投入,有利于减少项目运作的财务成本。这不失为双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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