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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股”一样保障不了失地农民
www.fjnet.cn 2010-03-15 14:49  傅蔚冈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征收补偿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难题就是如何评估被征收财产的价值。无论是农地征收,还是城市的拆迁补偿,这个问题始终是横亘在国家和被征收方之间的一个巨大障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征收方总是要高估自己手中持有的财产的价值。而政府为了减少财政开支,往往会压低相关价格。这个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中国农地征收补偿问题之所以表现得格外明显,是因为按照“原有价值”补偿的方式限制了农民的选择权,从而让失地农民沦为农地拆迁的受害者。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以补偿款入股,被视为兼顾了当下农地的价值和今后商业用途的收益,为发现农地的市场价格找到了一条新途径。同时,该种方式也有利于缓和农民对建设用地抵抗情绪,从而保障商业项目的顺利开工。

但是该种方法真的存有如此巨大的好处吗?在笔者看来,补偿款入股要成为可能,必须要正视入股后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否则,这样一个设想就会因为风险太多而无法成为现实。

首先,经营风险让农民的利益处于不确定之中。农地补偿款作为今后商业项目的股份,意味着失地农民对该部分权益的主张基础发生了变化:此前的补偿款是农民相对于国家的一项债权,国家有全额支付的义务。而在入股之后,农民对原先补偿款的权利主张基础就变成了股权。在法律上,股权和债权两者之间的区别极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全额支付其债务,但是股东却不能随意转让股份,而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

很多制度设计者冀望于今后该建设用地能盈利,入股的失地农民从而可从中分享收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项目都包赚不赔。农地变为建设用地之后,其价值既可能是一飞冲天,也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企业一旦亏损,那么不仅失地农民所指望的分红就如同镜中花水中月般遥远,而且还有可能危及本金,原先的农地补偿款能否获得保障都是一个问题。这并非危言耸听。

其次,即便是建设用地上的商业项目能获得盈利,失地农民并不见得就能够从中受益。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当补偿款入股之后,农民在该商业项目里只能是一个小股东的角色,而依据“同股同权”建立起来的公司决策机制,令农民不可能参与该项目的生产经营决策。在中国,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一直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难题。即便是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都很难得到完整的保护: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关联公司利益输送、增加公司运作成本等方式来达到独占利益的目的,小股东的分红在这种公司治理机制下就变得遥遥无期。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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