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的说明称,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这一结论,是用2011年的收入“与2010年相比”,还是对2010年同一年度,按修正后个税征收的收入与按现行个税征收的收入比,不得而知。
本次个税工薪所得免征额、税率、级次级距调整,是有增有减的调整,对低收入者减税,对中高收入者增税。影响个税收入的,除了制度,经济增长、居民收入上升是最基础的原因。因个税工薪所得是超额累进税率,中高工薪者收入增长,会导致其个税以更高的增速上升。动态测算个税修正对收入的影响,获得接近事实的结果异常艰难。
历史是一面镜子,常能无情地戳穿那些貌似科学的臆测和谎言。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免征额,即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而2006年个税收入为2452亿元,比2005年增加359亿元,同比增长17.2%;2008年个税为3722亿元,比2007年增加537亿元,同比增长16.8%。
尤其是2008年,3月起提高个税工薪免征额,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税。多项减税政策叠加出台,个税收入依然保持两位数增长,仅比当年全国税收总收入18.8%的同比增幅低2个百分点。
前两次提高免征额时,财税部门提交给全国人大的说明中,也忧心忡忡强调提高免征额会导致财政收入减少几百亿元。
这也曾发生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上。2009年增值税转型全面推行时,财政部、国税总局提交测算数据称,这将导致财政减收超过1200亿元,并称“是中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而实际结果是,2009年增值税收入约1.85万亿元,比2008年增加484亿元。
这十几年来,中国财政收入增幅平均为20%左右,但每年预算报告中,财政部确定的收入增幅却在10%左右。如此长期大幅高估税改的减税规模、系统性压低财政收入增幅预测的做法,严重误导、干扰了政府和立法机关的经济政策和税改抉择,导致完善税制的进程缓慢,改革良机也屡屡错失。
假定财税部门测算的减收1200亿元符合实际,放在中国政府收入中观察,2010年中国政府公共财政收入超过8.3万亿元,加上其他基金收入等,政府全部收入占GDP比重达到34.5%,已为发达国家水平。
而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亿元,当年全国公共财政超收收入就达9150多亿元。即便将个人所得税全面免除,全国财政收入还超过预算4300多亿元。
为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尤其是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提高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对中低工薪所得者的个税暂停征收若干年,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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