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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干预再审伤害法治”是一句诤言
www.fjnet.cn 2011-08-04 18:17  贱言献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引发舆论热议,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李昌奎案再审决定,表示将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民意。李昌奎案法官称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司法,“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中国青年报》8月4日)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李昌奎案法官在判案时存在私心,或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在巨大舆论压力之下,这名法官依然坚持己见,说出“民意干预再审伤害法治”的观点,是难能可贵的。它体现出了一名法官应有的独立人格,体现了他对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信仰,这是法官的楷模,是中国法治应有的追求。抛开专业水准不谈,我愿意给予这名法官以热烈的掌声,呼吁更多的法官向他学习。

关于民意与审判,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大家并不陌生。国内很多学者、专家都以此为例,强调司法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美国前橄榄球明星、影视界当红演员辛普森,涉嫌杀死前妻尼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所有证据面前,绝大多数美国人都对辛普森杀人深信不疑,但只是警察取证违反了刑事取证规则,最后陪审团宣告辛普森无罪。面对民意的压力,时任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讲话,要大家尊重陪审团的判决。

“辛普森杀妻案”吊诡的地方,还有两点,一是刑事判决无罪之后,受害者亲属对判决不满,又将他告到民事法院,1997年,亲属获得了3350万美元的赔偿。二是2007年,辛普森出版虚拟自传《假如我干了》,在“如果”自己是凶手的前提下,详细描述了如何谋杀前妻及其男友的过程。民意再一次激愤,但法院并没有选择重申。

对于云南高院该不该重申李昌奎案,我觉得是可以的。一是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司法独立和法官专业判案确实还没有的得到民意的信任,盲目强调司法不受舆论等外力监督和干预,是不恰当的。二是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的理由,不是民意压力,而是“判决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向其申诉,同时检察院提出建议,认为量刑偏轻。”这在二审终审的大原则下,决定重申也合乎法律规定,没有什么不妥。

无论几审,无论谁来审,都应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但是,云南省高院再重申之前的两点言论,就让人不能苟同了。一是《再审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这就直接否定了二审法官判决的正当性。二是表示“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这就为民意干预判案打开了缺口。

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两种。我国对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并没有一个公开的、明确的标准,究竟适用哪种死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二审的判决,不仅专家有分歧,就连云南省高院内部,也还存在分歧。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就说:“如果这个案子李昌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再适用死缓,我认为是可以的。” 云南省高院一位参与此案的法官就表示,他认为李昌奎案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非常确凿,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

在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上,民意不能干预司法,司法不能不尊重民意,应该相互尊重,不能互相否定。云南省高院李昌奎案再审,究竟怎么审,究竟怎么判,我们别无他求,只是希望能够真正秉持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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